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湖滨区法院和谐执行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0-11-19 18:07:41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11月16日上午,在湖滨区法院出现感人一幕:经过执行法官的真情劝说,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但交钱交车握手言和,还互存电话号码诚挚表示要成为朋友保持经常联系,临走时双方还面带笑容挥手致意。看到这一幕,执行法官莫少民说这是最理想的结果。看得出,他的心里美滋滋的。

    2008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均祥在被执行人胡某开办的摩托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胡某向张均祥出具了车辆合格证和三包凭证,该摩托车代理销售商给张均祥出具了购车发票。张均祥购车后,在办理完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之后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时,因所购车辆相关信息不符,车管所拒绝为该车办理入户手续。张均祥将代卖人胡某、摩托车代理销售商和生产商某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湖滨区法院判决代卖人胡某、代理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为原告张均祥所购车辆提供满足在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入户的相关手续材料,或者为张均祥所购车辆在车管所办理入户手续,张均祥负担该车正常情况下办理入户时应当向车管所缴纳的费用,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不能履行完毕,应于其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张均祥更换符合入户条件的同型号或等价值同用途的车辆。同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张均祥购车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购车款利息损失,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张均祥向法院申请执行。为尽快执结案件,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早日实现,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莫少民加班加点调查,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人将车辆退给代卖人胡某,胡某将购车款8000余元退回给购车人张均祥。

    在执行工作中,湖滨区法院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根据案件实际,积极转变执行观念,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创新执行措施,注重执行艺术,坚持人性化执法,多做思想工作,慎用强制执行手段,努力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文明执行打动人,做好和谐执行文章,使一大批案件顺利执结,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形象和执行权威,赢得了群众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7150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