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11月17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同时化解了吴老汉和儿媳多年的家庭纠纷。法官不是简单的以案办案,而是从解决纠纷、化解纠纷为目的,一个案件化解两场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10日吴老汉的大儿媳将某银行起诉,要求该银行支付房租。民二庭受理该案的当日,就将该银行通知来进行调解,银行同意付租金。吴老汉听说后,坚决反对租金支付给大儿媳,情绪激动,声称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房租是自己的养老钱,如果法院同意租金支付给大儿媳,以后自己就住到市委或信访局。
经了解,早年吴老汉开过小煤窑,挣了些钱,1997年出资在狂口购门面房一套,由大儿媳管理经营;98年大儿媳单位改制,鼓励职工买断资产自行安置,吴老汉出资以大儿媳的名义将位于千秋矿一门面房以11.5万元购买,后由二儿子以大儿媳名义出租给该银行,收取租金。前几年因家庭纠纷,大儿媳要变卖在自己名下的门面房,家庭矛盾激化,多次协调未果,大儿媳到法院起诉银行索要房租。
法官了解情况后,明白该案虽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但症结是家庭析产纠纷,法官没有简单的只处理租赁合同纠纷,就案办案,而是告知吴老汉和大儿媳,要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公平分割家庭财产;同时单独做吴老汉工作,让其意识到,在千秋矿的门面房虽然是其出资购买的,但是有大儿媳的职工身份置换的成分,购房协议上明确注明大儿媳购房后,就终止原劳动合同,自行解决“两金”、医疗费等,因此该门面房如果给二儿子,应给大儿媳适当补偿,吴老汉同意,要求法院给一定时间,他们自行和解。之后因自行协商无果,法官通知吴老汉、大儿媳和二儿子到法院,主持调解,17日终于达成家庭和解协议,千秋矿的门面房归二儿子所有,二儿子补偿大儿媳11万元,银行的房租由二儿子收取。大儿媳撤回对银行的起诉。
吴老汉全家对法院的工作非常感谢,提出送锦旗表达心意,被法官婉言谢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