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以其开办的相关公司为依托,为争夺、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在三门峡市某某华府小区、市某某电子城、某某家园小区三处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袁某某为首要分子,建某某等为重要成员,赵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的诈骗罪未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袁某某等10名原审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
7月1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上诉、抗诉案。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4名原审被告人在灵宝市看守所通过网络视频参加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通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10名上诉人及辩护人、4名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原审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亲属、群众等3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持续10余小时,程序规范、张弛有度,有力保障原审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