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檀某某诉闫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闫某某停止对原告檀某某土地经营权的侵害,排除妨碍。
据悉,2016年5月9日,原告檀某某与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将19.46亩土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后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原告檀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村民委员会出具处理意见,收回原告承包的7.7亩土地并调整给被告。后被告在该块土地上不耕种玉米,双方随即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
该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期约定。本案中的某村民委员会在没法定情形下,违法将原告享有的承包土调整给被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向本案村民委员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监督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纠正违法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有力举措,诠释了人民法院服务三农的法治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