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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对开展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提出四项要求

  发布时间:2010-12-01 08:35:4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法院在全省开展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安排,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高卿对我院开展第二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提出四项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台帐,准确掌握立审执情况。全院要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梳理工作,对新收和正在办理的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详细案件台帐,逐案查清案件情况,列明案件所处阶段、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信息,同时案件台帐要及时更新,每周五将案件新收、办理等情况汇总后报院活动办。

    二是加快进度,着力提高司法效率。要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确保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一要开辟案件受理绿色通道,适度放宽立案条件。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或上门立案,开通立案热线。二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优先审理。增强审限意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三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四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依法尽快执行。

    三是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要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二要积极引导农民工诉讼。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具体情况,告知农民工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等,必要时要依法主动为农民工调查取证。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三要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并及时执结。四要对农民工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及时先予执行;提供财产担保有困难的,如拖欠工资、劳务报酬事实清楚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五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六要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就地执行,确保农民工权益实现。

    四是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利用文字、网络、视频等各种媒介载体集中报道活动内容,突出案例报道,以案说法,对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扩大宣传效果,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展示法院良好形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要在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的基础上,依托法院网,开设活动专栏,全面反映活动动态,专项报道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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