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主任,却伙同其他村干部垄断村里大小事务,阻挡交通,向企业及个人索要运输“管理费”,攫取非法利益。8月1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该案由渑池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占军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委委员、监委委员、会计等职务,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疫情影响6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因在群众中影响力大,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当选为某村村委委员、负责东组事务,伙同新任村主任刘某某等村委、监委干部,拉拢宗族势力,垄断村里大小事务,架空村党支部。王某某利用群众想参与县火车站货物运输及装卸的心理,为了维护自身政治地位、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伙同刘某某向火车站提出非法要求,被当场拒绝。为增加影响力,2012年4月,王某某等村干部默认,原装卸班群众,凭借年老体弱、不怕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特点,多次阻挡交通,向火车站和当地政府施压,造成恶劣影响,被当地政府和铁路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制止,交通秩序有明显缓解。
2014年,王某某、刘某某等村干部,明知氧化铝粉无法用人力装卸从而收取装卸费,预谋从氧化铝粉货主处强行收取所谓的运输管理费。默认、指使牛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崔某甲、郭某某带领部分群众,以货场、站台占用村土地、村道路被压坏为由,多次拦截运输氧化铝粉货车。不法要求被货主拒绝后,2014年8月,崔某某、李某某带领群众分组值班、发工资,持续阻挡道路,王某某、刘某某等村干部在外围谈判。王某某伙同牛某某、崔某甲以修路的名义使用挖掘机将道路挖断,彻底断绝交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最终迫使运输氧化铝粉的货主和火车站,接受王某某等人提出的条件,向村里缴纳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由火车站装卸队代收每车皮30元(约0.5元每吨),再由王某某、刘某某安排刘某甲、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对账领钱。
至此,王某某以非法手段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并在2014年12月、2018年6月,两次当选为村主任。刘某某、崔某甲、崔某某、牛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等与王某某关系亲近的人先后当选担任村委、村监委干部。王某某、牛某某等人利用村委、村监委掌控村内事务,排斥村党支部和上级政府包村干部的管理。形成群众阻挡、干部协调、索要费用、分配利益、获取支持的潜规则,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牛某某、刘某某、崔某甲、崔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郭某某为重要成员,代某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某村,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人借县火车站设置于村里之际,长期以来相互纠集、彼此呼应,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牛某某、刘某某、崔某甲、崔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郭某某为重要成员,代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代某某敲诈勒索38160元,数额较大,其他被告人均敲诈勒索超过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米某某、崔某甲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分别已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各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