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李大姐与豪杰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2014年,李大姐分别给豪杰公司出具84370元、74580元、46420元的货款欠条,共计205370元。货款结算后,豪杰公司发现李大姐尚欠74355元货款未付。
小张是豪杰公司的业务员,李大姐已于2014、2015年先后三次向小张转账或者支付现金共计8万元。
李大姐称小张收款系职务行为,欠款已全部付清,员工收款等于公司收款!
豪杰公司却称未收到货款,收款8万元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小张收到的8万元款项,能否认定为李大姐支付给豪杰公司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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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能旁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