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因此而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虽然大多数车辆参与了各种保险,但在保险理赔时,因理赔程序繁琐、理赔周期长、保险争议大,又给受害方增加了诉累,衍生了不必要的矛盾,给社会稳定也带来了一定影响,亟待法律加以完善和调整。
存在问题:
1、保险公司不积极主动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与受害方因鉴定、户籍、免责条款的认定问题存在较大问题,往往告知当事人进入诉讼,导致此类案件基本的诉讼手段化解,给审判资源和当事人都造成了诸多不便;
2、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因涉及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主张按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来主张免责或扣除各种费用,往往以调解没有总公司或上级公司的授权,保险公司一律不调解的态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背道而驰;
3、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多,案件审理周期长。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认为原告单方鉴定影响了选择权、知情权行使,对鉴定结果不认可,造成多次鉴定、多次开庭,无形中审理周期被迫延长,存在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的情形;
4、保险公司不愿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理赔,导致受害方提出诉讼,诉讼中又借口单方鉴定,给受害方造成了诉累,又以与保险人书面约定,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已违背了诉讼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
对策建议:
1、完善保险理赔制度,把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纳入多元化解机制考核中,促使保险积极主动及时介入理赔工作,从而减轻诉讼压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2、修订和完善交通事故保险法和相关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保险合同的漏洞,把鉴定工作列为保险公司的法定职责,除非当事人不愿鉴定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
3、严格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对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各种费用。
4、加强保险理赔人员的培训制度,熟练掌握理赔的业务技能,增强理赔意识,积极消化矛盾,维护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