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先进风采

教育整顿进行时|作品说 · 先锋模范代表梁森林(二)

  发布时间:2020-09-15 08:25:19


                                   证 据

                         第一届“天平杯”征文获奖作品

    在二十五年的审判实践中,经我手裁判的案件有很多很多,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个故事,有的故事让人一生难忘。

    那是2013年盛夏,一个与平常别无二致的日子。滚滚热浪扑面而来让人无处躲藏,空气稠得没有一丝风,快让人窒息的节奏。我正在审理的一起小标的民事案件,各方都来了很多人,据理力争、剑拔弩张。案件很棘手、难办,而此刻,这天气,正是我心情的真实写照,躁躁地、烦烦地。

    其实,从案情来看,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也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家住陕县张汴乡的同村村民王大个和阴老汉,两人的承包地相邻,阴老汉早年在自家的地里栽了一棵树,靠近地界边上。多年后,小树长成了大树,地里面多出了许多荫凉,随着四季变化,这些树荫也不停地变换着位置,特别是在农作物正需要太阳的生长期,这些树荫往往又多停留在王大个的地里。这让王大个很是闹心。他多次和阴老汉协商希望刨掉这棵树,阴老汉望着这棵亲自栽植的树,内心不太情愿。

    经不住王大个多次缠扰,阴老汉从开始极力反对转向态度暧昧起来。2011年3月底那天,王大个如愿以偿,终于将阴老汉地里的那棵大树刨掉了,出了一身的臭汗,稍缓了口气,又赶忙用架子车将阴老汉的树帮忙运到阴老汉家里。天有不测风云,运送途中,从村里街道穿行而过时,树干不慎将站在路边梯上正修葺房顶的张黑娃脚下的梯子挂倒,张黑娃大叫一声,在惊恐之中摔落到地上,右脚跟粉碎性骨折。王大个急忙将张黑娃送往乡卫生院治疗,心里那个后悔呀,直责怪自己太不小心,闯下祸端。经过治疗,张黑娃伤愈出院了。

   没承想,事又来了,王大个、阴老汉和张黑娃三方因为医疗费如何承担问题产生分歧。张黑娃一不做二不休,一纸诉状将王大个和阴老汉告到法院。不久,法院的判决下来了,认为王大个是无偿帮阴老汉干活的,作为帮工人的王大个在从事帮忙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阴老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阴老汉承担张黑娃的近一万元的医疗费。

    阴老汉不服判决,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我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作为主审法官,开庭前我已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梳理,基本上有了一个清晰的思路。意料之外的是,庭审中,到底是王大个未经阴老汉同意擅自刨树,致伤了张黑娃,还是阴老汉让王大个帮忙刨树,进而帮忙运送树木时致伤了张黑娃成了案件的焦点问题。王大个和阴老汉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之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正当我一筹莫展之时,质证这个环节让案件审理出现了转机。王大个和阴老汉均信誓旦旦说刨树那天,除了王大个夫妻、阴老汉之妻外,还有邻村一个姓段的也在现场帮忙,段某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双方都愿意以段某所言为准,并且达成一致,若是王大个确实已经阴老汉同意刨树,又是帮工性质,那么阴老汉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的没错,他愿意撤回上诉;如果段某证实王大个擅自刨树致张黑娃受伤,那么由王大个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同意以段某证实为准,但问题是段某没有出庭啊,怎么办?我在想,这个段某是个关键证人,但他和王大个、阴老汉都是邻村村民,如果不及时去见段某,随后阴老汉和王大个都有可能去找段某为自己作证,那么段某的证言就会受到他们俩的影响,不便于查清事实,据实裁判。

    我稍加思索后,当机立断,马上去见这个段某取证。为避免当事人给段某打电话沟通,我决定由一名同事和双方当事人及6位家属共同在办公室等候,期间不准离开办公室,大家的电话全部掏出来放到办公室桌上,互相监督。我的上述提议得到了大家的响应,都照我的话做了。与此同时我和书记员、司机以及双方的律师一道,立马驱车前往七十公里之外的陕县张汴乡刘寺村段某所在地。

    七月的太阳肆无忌惮,我们却丝毫不敢耽误,走得太急,车上连瓶水都不曾准备。张汴乡位于陕县塬上,典型的豫西地貌,车子在山上绕来绕去,加上天气炎热,没一会儿就口干舌燥。方圆几十里,竟然找不到一个小卖铺买水。但一想到案子马上可以尘埃落定,我又觉得浑身是劲,精神倍增。

    终于见到了证人段某,段某正在给一家农户帮忙盖房子。见到段某后,我们两名工作人员,亮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丝毫不敢懈怠,在双方律师在场鉴证的情况下,及时对段某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证人证实在刨树那天,王大个确实是经过阴老汉的妻子同意才帮忙刨树、运树的。事实真相大白,我长吁了一口气,阴老汉的律师对此也不再有不同意见,只是说这没啥说的啦,回到院里就劝自己的当事人撤回上诉。

    正午的太阳毒辣辣的,我内心的燥热却在一点点减退,渐趋平静。返回的路程似乎比来时缩短了不少,车上的气氛是轻松的,车窗外豫西地区独特的塬上风景也好像多了几分可爱之处。

    双方当事人和家属还都在焦急地等待着,我们回到办公室,及时向所有在场的人宣读了段某的询问笔录。在段某的证言面前,阴老汉同意撤回上诉,案件得以迅速结案。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过去四年多了,但是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正是因为我根据案情的需要,因案施策,当机立断,抓住了审理案件的最佳时机,通过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取来了大家公认的关键证据,使得案件事实真相得以查清,责任划分明晰,案件迎刃而解,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71567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