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左右的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建筑队的负责人孙某占用所建房屋至今,某居民委员会后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却一直无法占有使用收益,积怨很深,矛盾重重,多方协调后终于达成协议,修成正果。二十多年的纠纷得以解决,和谐的曙光得以重现,本是高兴事,某居民委员会却以欠款的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不正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该协议部分条款及补充内容。
孙某则认为,协议是公安机关主持,对方律师参与且人数众多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现实中撤销权如何行使?本案该不该撤销,请你参与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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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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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报名但均不参加,会影响以后再次报名参与旁听;
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能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