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银行与彭某夫妇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当日依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约定了利息及罚息。
随后,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发现彭某并非其贷款申请时申报的某发改委工作人员,存在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彭某夫妇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贷款未到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是否妥当?
除本金及利息外,银行要求支付罚息及律师费的行为该不该支持?
庭审现场是什么样儿的?法官的判决和您的想法是否一致呢?
三门峡的父老乡亲们,快快奔走相告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诚挚邀请您本周六上午走进法院,参与第21期“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
现场旁听均有小礼品相送哦,具体报名方式如下:打开“线上三门峡”APP,点击“请您当法官”栏目报名即可。12月05日(周六)上午9:00庭审开始,快快带上身份证来三门峡中院参与案件旁听吧!
Tips
1、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成功后,我们会在开庭前一天晚22:00前发送确认短信;
2、多次报名但均不参加,会影响以后再次报名参与旁听;
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能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