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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08 10:19:21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涉民生犯罪,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现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1. 席金明等四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席金明在渑池县果园乡杨村村租一民房,准备生产假性保健品。其从网上购买假冒性保健品包装及原材料,联系药品卖家,后雇佣杨国亮(另案处理)进行胶囊填充、雇佣王燕芳、崔金婷、姚焕珍、王玉兰等人对半成品药品进行包装,指示姚景珍介绍工人帮助运送原材料,雇佣王海涛用车到渑池县宇鑫、德邦、鸿泰三家物流公司进行发货;后经渑池县公安局对席金明在渑池县发货的三家物流公司进行调查,2018年11月份以来,在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50535元、在河南豫鑫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291270元、在河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93920元,共计535728元,其中被告人席金明销售金银花等货款共计约7万元,涉案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涉案价值共计465728元。2019年1月12日,渑池县公安局联合渑池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席金明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的窝点捣毁,当场查获疑似西地那非25公斤、玉米淀粉三袋、假冒性保健品“硬十天”、“延时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等34类(包含成品和未包装的半成品药片、胶囊);2019年1月21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渑池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的假冒性保健品“硬十天”、“延时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等34类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另查明:被告人王海涛于2019年1月12日被抓获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燕芳。被告人席金明于2019年1月16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姚京珍于2019年2月25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席金明等四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席金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对其他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王海涛、姚京珍、王燕芳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被告人崔洪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洪戬为获取高额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在网上联系售烟上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南京”“牡丹”等品牌卷烟制品184959元,加价5%-10%后利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扬销售。崔洪戬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871元。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洪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3. 被告人姬建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姬建伟于2004年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一路中段开办了“洛阳老姬羊肉汤馆”。2015年5月至今经营早餐,由其炸制油条等食品出售。在炸制油条过程中,姬建伟未严格称量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用量,造成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16年8月24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姬建伟制作的油条样品进行检测。所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姬建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被告人高苏国、张安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苏国在三门峡市上村集贸市场西南角地摊上进行零售牛、羊血,2018年1月19日,三门峡市湖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检查时检测出被告人高苏国所销售的牛、羊血内含有甲醛,并对未销售完的2桶羊血、1桶牛血共计107.85 公斤进行查扣。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桶羊血甲醛含量分别为446 mg/公斤、568 mg/公斤,1桶牛血甲醛含量为103mg/公斤。2018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张安玲自高苏国处进货羊血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公园路菜市场三期44号零售摊上进行零售,12月12日,三门峡市湖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监督抽检时检测出张安玲所销售的羊血含有甲醛,并对未销售完的1盆羊血计5公斤进行查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羊血甲醛含量为477.92mg/kg。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苏国、张安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3000元。

    5.被告人王洪领、耿庆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洪领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灌装机等生产设备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梅所屯村、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租赁房屋,为刘广武、李明(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耿庆和等人非法灌装农药。被告人王洪领根据耿庆和、刘广武等人的要求,将耿庆和、刘广武等人提供的同一种原料的乳油或悬浮剂,灌装到不同规格的瓶子里,加工灌装成“苏云金杆菌”、“噻农”、“嘧霉胺”、“吡虫啉”、“通杀溴青虫酰胺”等各类假冒伪劣农药,并收取相应加工费。2018年11月23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洪领加工点现场查获并扣押原料36桶、灌装好未贴标签的农药77箱(共计10880瓶)、各种商标标签123卷、小包装内盒、外盒等3500个、铝箔封口机4台、生产线(灌装、打码、封口)2条、自动包装机3台、气泵2台、王洪领记录的加工费账本等,账本显示王洪领为他人非法灌装农药,共收取加工费100余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耿庆和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一吨多原料液体“二卤代”交给王洪领,让王洪领将原料加工灌装成北京新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杀溴氰虫酰胺” 农药和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通杀溴氰虫酰胺”农药。后被告人耿庆和将假冒伪劣“通杀溴氰虫酰胺”农药以每件28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销售给秦荷蕊(不起诉),秦荷蕊以每件380元的价格销售给渑池县英豪镇经营农资门市的聂海强。2018年7月19日、8月30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聂海强处扣押“通杀溴氰虫酰胺”145件。经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扣押的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0%溴氰虫酰胺悬浮剂”和扣押的北京新瑞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0%溴氰虫酰胺悬浮剂”,均未检出溴氰虫酰胺分数,检测结论不合格。此外,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耿庆和将王洪领加工灌装成的“吡虫啉”、“苏云金杆菌”、“笨醚甲环唑”、“KK助剂”、“稀酰吗啉”、“子弹头增效剂”等假冒伪劣农药销售到山东省各地,销售金额达210000余元。2019年4月4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赵明军处扣押从耿庆和处购进的河北阔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保牌“苏云金杆菌”1件(300瓶,每瓶20克)。经取得国家农药登记证书的“苏云金杆菌”生产厂家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确认,扣押的河北阔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保牌“苏云金杆菌”不是该公司产品。另查明,案发后秦荷蕊向渑池县公安局退交赃款14500元、耿庆和退交赃款40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耿庆和自愿退交赃款15万元,并缴纳罚金。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洪领、耿庆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洪领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判处被告人耿庆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退交的赃款、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耿庆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药的销售及相关活动。王洪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王长永等五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王长永、李军建、王之美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利用烫金机、覆膜机、膜切机、粘盒机等设备,经过烫金、覆膜、切割、粘盒等程序,非法制造“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盒和保健品包装盒,通过物流销售到渑池等十几个地区,销售金额20多万元。2016年9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王长永、李军建的生产加工窝点,并当场扣押假冒“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43.8万余个(其中“杰士邦”3只装避孕套盒2.8万件、“杜蕾斯”12只装避孕套盒17.76万件),各类保健品包装83万余个。2016年初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杨素勤、彭货在郑州市惠济区邙山风景区岳山寺旁边租用民房,从王长永、李军建处购买“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包装盒,从他处购买安全套裸套,非法制造上述三种品牌安全套,通过物流销售到昆明、海口等地,销售金额28万余元。2016年9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杨素勤、彭货加工窝点,并当场扣押假冒“杜蕾斯”“杰士邦”“第六感”品牌安全套50万余只、半成品及包装27万余个。案发后,被告人王长永亲属、彭货亲属分别向渑池县公安局退交100万元、20万元,被渑池县公安局罚没。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杨素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达不到起诉标准,杨素勤被解除强制措施。渑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长永、李军建、王之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长永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军建、王之美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认定被告人杨素勤、彭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80000元。涉案犯罪工具和赃物予以没收。王长永等五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谭建波、李祥东、王跃锋销售假药案

    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谭建波、李祥东通过广告公司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美国辉瑞“Viagra”(万艾可)广告,冒用他人身份销售假冒的“Viagra”(万艾可)药品非法牟利。谭建波、李祥东先后通过北京东升明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签订发货代收货款服务协议,及使用假冒“邓聪”的身份通过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代发邮寄及代收货款的方式,向包括河南省三门峡市在内的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假冒“Viagra”(万艾可)药品。案发后,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谭建波、李祥东销售假冒万艾可的金额为2018120元,其中以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收货款方式销售252055元,以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货款方式销售1766065元。期间,被告人谭建波冒用邓聪身份与在北京市宅急送快递公司签订发货及代收货款合同,在北京市宅急送快递公司西府营业厅工作的被告人王跃锋明知是假药仍然按照被告人谭建波、李祥东提供的发货信息代为存放、包装邮寄涉案的假冒药品。北京市宅急送快递公司为被告人谭建波、李祥东邮寄销售假药金额合计1766065元。另查明,被告人谭建波到案后向部分被害人退赔共计9300元。被告人李祥东的亲属代为退交10万元,另向部分被害人退赔4700元。收到款项的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建波等三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主犯谭建波、李祥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均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跃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谭建波、李祥东犯罪所得。

    8. 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曹兴山虚假广告案

    审理查明: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议服务。曹兴山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曹兴山在任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谭一平(已判决)在互联网上发布无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含有禁止性广告内容的处方药品“Viagra”(万艾可)的虚假广告,造成谭一平通过发布该虚假广告向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数千名人员销售假“Viagra”(万艾可)。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谭一平为销售假药向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696800元。另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曹兴山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14日、7月4日,被告人曹兴山共计向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退缴700000元。湖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曹兴山犯虚假广告罪,判处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罚金50000元;判处曹兴山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互易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非法所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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