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文权与夏冰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10月2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日前,三门峡泛美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元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夏冰,股东为王文权与夏冰夫妇,其中王文权占股份58%,夏冰占股份42%。
2018年4月1日,建明江(乙方)与王文权(甲方)、夏冰(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1份,内容为:因甲方经营泛美元洲公司需要经营流动资金,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条款,第一条乙方给甲方投资肆佰万元(400万元)人民币,指定用于甲方泛美元洲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甲方确保专款专用。若发现甲方挪用公司资金或隐瞒营业收入一次,甲方须赔偿乙方50万元违约金。第二条乙方给甲方投资流动资金后,派专人担任公司出纳,若属乙方派出人员自身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方便甲方经营管理,乙方原则不参与甲方日常 与成本经营管理,甲方以公司年度营业总收入,按固定利润分配方式给乙方分红。公司年度营业总收入3000万元,乙方分红比例3.5%,乙方应得分红105万元……。第三条甲方保证公司年度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以此类推,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甲方相应提高乙方0.5%分红比例。每月双方按实际交工户数营业收入额7%预分红(各3.5%),年度乙方按公司总收入分红。第四条合作期内,甲方经营中若急需200万元以内短期借款,乙方负责筹措,利息公司承担。第五条若乙方需要退出上述投资,需要提前告知甲方。经营期间公司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其他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第六条甲方每一笔营业收入必须存入以下共管账户:单位名称:泛美元洲公司 开户行名称:三门峡建行营业部(支行)开户行账号:41001501710050208735 户名:王文权 账户:6236682540009273339开户行名称:三门峡建行财政大厦支行。建明江在乙方处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王文权、夏冰在甲方处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泛美元洲公司盖章确认。
2018年5月1日,建明江(乙方)与王文权(甲方)、夏冰(甲方)签订《补充协议》1份,内容为:根据双方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乙方投资给甲方肆佰万元(4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分红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低于3000万元营业收入的按3000万元分红。第二条甲方在经营期间,出现挪用工资资金(不合理支出视为挪用)或隐瞒收入一次,乙方可随时撤出投资款项和全部借款,甲方应无条件支付违约金和执行,并足额赔偿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第三条甲方夏冰(因长期在西安居住,不方便签字),对于王文权签署的文件、合同,夏冰同意、认可、执行。王文权在甲方处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建明江在乙方处签字并按捺手印。
2018年4月26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通过建设银行向王文权账户转款50万元;2018年5月20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通过建设银行向王文权账户转款50万元;2018年5月24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通过建设银行向王文权账户转款150万元;2018年5月29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向王文权账户转款50万元;2018年6月3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向王文权账户转款30万元;2018年6月21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向王文权账户转款16万元;2018年6月24日,建明江妻子张春宁向王文权账户分别转款4万元和10万元;2018年7月6日,建明江通过张奇向王文权账户转款50万元; 2018年7月10日,建明江通过邓丰坡向王文权账户转款50万元;2018年7月24日,建明江向泛美元洲公司账户转款200万元;之后泛美元洲公司转账给建明江妻子张春宁100万元。以上王文权账户和泛美元洲公司账户收到款项为560万元。建明江提交往来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借贷金额560万元,王文权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并加盖泛美元洲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
2018年7月12日,王文权向建明江出具收据1份,载明:“兹收到建明江肆佰万元整(400万元)”。王文权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泛美元洲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2018年7月6日,王文权向建明江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建明江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月息2分”。王文权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泛美元洲公司加盖公司章确认。
2018年7月24日,王文权向建明江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建明江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月息2分”。王文权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并按捺手印,泛美元洲公司加盖公司章确认。同日,王文权向建明江出具收据1份,载明:“兹收到建明江壹佰陆拾万元整(160万元)”,王文权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泛美元洲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上述事实,由建明江提交《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各1份,收据2张,借条2张、建明江往来明细账复印件1份及银行交易转账明细11张在卷佐证。王文权认可转款560万元事实,但是称其中400万元系依据合作协议投资的流动资金,160万元系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短期借款。建明江主张王文权已归还47.6万元,王文权不予认可,认为截至2019年6月份,共计已归还款项为49.6万元。由于王文权未及时还款,建明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文权、夏冰、泛美元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建明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文权、夏冰、泛美元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但未递交相关证据,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建明江、王文权、夏冰于2018年4月1日和2018年5月1日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合作经营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为了方便甲方经营管理,乙方原则不参与甲方日常与成本经营管理,甲方以公司年度营业总收入,按固定利润分配方式给乙方分红,公司年度营业总收入3000万元,乙方分红3.5%比例,乙方应得分红105万元”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投资给甲方的肆佰万元(4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分红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低于3000万元营业收入的按3000万元分红”中可以看出建明江仅向王文权投资款项,约定分红比例,未约定参与泛美元洲公司经营管理及承担公司债务风险等,且建明江可以无条件、无风险获得分红,上述约定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故该协议其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建明江通过其妻子张春宁、张奇、邓丰坡账户向王文权及泛美元洲公司转款,王文权及泛美元洲公司确认收到涉案款项并向建明江出具借条和收据,其双方行为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故建明江要求王文权、泛美元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建明江通过其妻子张春宁多次向王文权、泛美元洲公司转款,王文权及泛美元洲公司予以确认。2018年7月12日,王文权出具收据认可收到400万元并加盖泛美元洲公章予以认可。双方协议中约定,建明江每年无条件获得每3000万元营业总收入3.5%的分红比例,该约定超出了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故其主张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王文权及泛美元洲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6日和2018年7月24日向建明江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故建明江要求王文权、泛美元洲公司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建明江主张王文权已归还款项47.6万元,王文权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确认已归还的款项为47.6元,已归还的47.6万元应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关于夏冰的责任承担问题。王文权与夏冰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日前,泛美元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冰,股东为王文权与夏冰夫妇,其中王文权占股份58%,夏冰占股份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借款用于王文权与夏冰夫妇开办的泛美元洲公司生产经营,夏冰系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泛美元洲公司,故夏冰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关于建明江主张律师费的问题。建明江未递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三门峡泛美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权、夏冰共同偿还建明江借款本金5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归还的47.6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夏冰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夏冰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夏冰在2019年12月5日才得知一审判决,夏冰并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和通知,一审法院将传票送达给王文权,但夏冰与王文权已经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王文权不属于法律规定夏冰的同住成年家属。2、公司的负债不应由法人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文权借款用于泛美元洲公司,泛美元洲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夏冰无论是股东还是法人,均不应承担公司因经营需要产生的债务。3、夏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王文权作为夏冰的丈夫代夏冰签收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且王文权代夏冰签收法律文书时并未向一审法院告知其二人婚姻状况,夏冰称其与王文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王文权无权代其签收法律文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夏冰主张其虽为泛美元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但其不参与经营也未获取收益,本案债务属于公司债务,其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文权和泛美元洲公司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在本案债务发生时,夏冰和王文权二人占有泛美元洲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经营收入是其夫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夏冰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系其夫妻二人内部分工问题,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夏冰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夏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并非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在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中国家庭中,常常表现为一方在外赚钱养家,一方在内操持家务,但一方在外所得收入是家庭生活主要来源,也是形成家庭资产的主要资金。自古便有“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可见一个家庭的内外分工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家庭成员共同意志所决定,况且本案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占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经营收入是其夫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应当考虑社会交易习惯、经营模式等实际情况,严格分配举证责任,作出科学合理、符合情理的裁判,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