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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灵宝法院举办第二十二期“请您当法官”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16 08:02:35


    2020年12月12日上午9时,灵宝市人民法院第22期“请您当法官”公开庭审活动如期举行,本期案例在“线上三门峡”发布后,40余名群众通过线上报名到现场旁听,网上庭审直播观看人数达4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原来,2019年1月20日,灵宝法院依法查封位于灵宝市黄河路南段的一处房屋及小院。原告郑某向灵宝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第三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第三人王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灵宝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郑某的异议请求。原告郑某遂向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对各自观点分别进行陈述、提交证据、质证、辩论,审判长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整个庭审严肃有序。本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案件主审法官针对旁听群众提出的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指定继承如何规定等问题逐一详细解答,同时普及了一些基础法律知识,获得了一致好评。    今年以来,灵宝法院每周六开展“请您当法官”活动,每期都会邀请普通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庭审,引导群众参与案件讨论,庭审现场普法释法,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大大提升。通过精选百姓身边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解答群众最关心的身边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法官说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该诉讼目的在于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但与此同时,案外人还需要就执行标的物举证证明其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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