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当场向你支付的6500元租赁费,请确认一下你的微信账户是否收到?” “已经到账了。感谢王法官协调处理此案,我们都是做建筑工程的,以后还免不了大家伙之间有合作,今天的调解结案,让今后的相处不会尴尬了。” 这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之间的对话。 原来,2020年8月份开始,被告程某在灵宝市某村因施工需租赁挖掘机。经人介绍,原告赵某将其一辆挖掘机出租给程某,双方口头约定了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后被告租赁设备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承诺支付原告租赁费16500元,被告支付原告部分租赁费后,剩余钱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王法官在了解到案情,并考虑到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且双方之间可能还会存在工程合作往来,为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减少诉累,在开庭审理前,王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当场,在听取了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后,向原、被告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展开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5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确认微信收到钱款。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近年来,灵宝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运用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优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创新调解方法,并积极促成当庭履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双方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