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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25 14:57:05


第一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第一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七)主管全市法院检查工作。管理市县两级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准备。

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规格为副地级,机关内设25个职能庭、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减刑假释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庭、清算与破产庭、行政案件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技术鉴定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法警支队、基建办公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4650.6万元,支出总计4650.6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771.4万元,下降27.58%。主要原因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465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50.6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465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91.4万元,占90.13%;项目支出459.2万元,占9.8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4650.6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各减少1771.4万元,下降27.58%。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4650.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3586.7万元,占77.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44.3万元,占11.7%;卫生健康(类)支出261.5万元,占5.62%;住房保障(类)支出258.1万元,占5.56%。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87.5万元。与2020年相比,“三公”经费预算增加12.5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7.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比2020年增加12.5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3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775.4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差旅费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4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4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3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21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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