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也叫好意搭乘,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表现为搭乘者无偿乘坐供乘者的车辆。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在《民法典》实施前,因好意搭乘定性模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搭乘者和供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无统一适用的规定。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其次,《民法典》实施后第1217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减轻供乘者责任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充分反映了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始终贯穿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价值主线,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为好意施惠者吃下一颗“定心丸”。
最后,虽然民法典规定,在一些意外的情况下,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注意行车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而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注意系好安全带等保护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