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换越野,楼房换别墅,是人生乐事。
可是,喜提新车的李女士却愁眉不展:“我要的是2019款本田CR-V,钱交了、合同签了,我欢欢喜喜将新车开走,却在别处得知这是一辆2017款CR-V!”
你说生气不生气?
原来购车前,李女士到某4s店处咨询有无2019款本田CR-V 1.5T四驱豪华版汽车在售,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李女士有售。第二天,李女士便和4s店签订了2019款本田CR-V 240TURBOCVT四驱豪华版汽车一辆的书面购车协议,协议中对车辆型号、付款方式、提车方式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依约向4s店交付各项费用,4s店将一辆CR-V型车辆交付给李女士。
半个月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发现自己的新车并非想要的2019款CR-V,竟然是2017款CR-V。于是,李女士要求4s店更换车辆,4s店同意给予李女士部分赔偿,但拒绝更换车辆。
李女士起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李女士将车退还,4s店退还李女士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费用。4s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说,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消费品市场不断扩大,基于买家和卖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受到欺诈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条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旨在惩罚和制裁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消费欺诈行为不仅要退款,赔偿购物造成的损失,并且承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损失。
诚信乃为人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诚信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营者务必守法经营,三思而后行。对于这类不良商家的行为,广大消费者们不要怕,保留好相关证据,协商无果的话,一定要理性维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