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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充分运用释明权实现能动司法

  发布时间:2011-03-03 14:47:25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渑池县法院针对辖区内群众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采取五项措施充分运用和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以发挥释明权制度在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将能动司法落到实处。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应主动发问。对当事人因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承办法官应主动向当事人发问,引导当事人清楚明确陈述诉讼请求。

    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时,应适时释明。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不足导致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的,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多问一问、多了解了解”,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面维护。

    三是当事人出现不法或不当的诉讼行为时,应通过释明加以预防和纠正。要求承办法官要积极提示当事人依法如实举证,并对提供伪证的危害性进行充分释明,保证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四是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应释明令其补充。对当事人就其主张之事实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时,法官不应立即以该当事人未尽举证义务认定其主张事实不成立,而应向当事人释明举证制度和举证不能的后果等,提示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材料。

    五是当事人误解法律规定时,应耐心解释。遇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适用法律不认同时,承办法官应充分做好判后答疑和辨法析理工作,耐心和当事人沟通交流,纠正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以达到“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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