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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四项措施提升调解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1-03-09 08:02:35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了真正消除矛盾,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构建和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渑池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调研力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制订四项措施,着力提升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要求办案法官要充分认识调解对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构建和谐”,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实意义和优势,切实摒弃片面追求调解率、以结案为最终目标的错误观念。在调解过程中,要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方针,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表现出想通过调解恶意拖延时间的,绝不姑息纵容,要果断判决。

    二是要注重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要求办案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创新工作方法,运用多种方式真正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处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可通过亲朋好友说和或通过德高望重的长辈、村长来劝解等等。从而使当事人对自己应负的义务做到心中有数,由其自行权衡利弊,或使当事双方碍于情面关系主动寻求调解。这样一来,不但调解协议容易达成,而且对于负有承担义务的一方也会提升主动履行的效率。

    三是要灵活运用履行方式。对于案件标的额不大或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要尽可能采取当庭即时履行的方式;对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不得不分期履行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高第一次履行的比例,并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从而提高当庭履行率。

    四是要准确适用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对于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激烈的案件或者权利人做出较大让步达成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对方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以明确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责任,减少权利人的调解风险,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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