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婆媳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争执中升级为厮打,媳妇打伤婆婆,构成轻伤。3月8日,陕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王某医疗费用1783.9元。
2010年4月28日20时许,在陕县大营镇城村王某家中,被告人刘某与婆婆王某发生争执、厮打,致王某口部受伤、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为此王某住院花去医疗费费用共计178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