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但当遇上亲朋好友时,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未约定还款日期,仅口头约定借贷利息,那借款人迟迟不归还欠款,怎么办?口头约定利息算数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案说法教大家如何规避借款风险。
1994年,张某以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急需要钱为由,从刘某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未就所借款项在借条上写明约定的利息,仅口头约定三分息。因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刘某多年来多次向张某讨要借款,但至今仍未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5月10日,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3200元。
阳店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果,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借款10000元,且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最新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原告可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开始偿还利息。故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4日起支付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