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谢谢您解决了我的难题,真是太感谢了!”2021年10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当事人侯某将一面印有“清正廉洁 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张生红手中,并拉着他的手连连道谢。
原来,2020年5月,侯某与李某签订了定金合同,并预先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未告知买方在交定金前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不配合的事实,导致买方因此未达成买卖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的定金并且承担双方中介服务费;若买方在一个月内拒绝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逾期付款,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且承担双方中介服务费。2020年7月,李某以其丈夫不同意卖房为由反悔,不愿卖房。侯某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被拒绝。无奈之下,侯某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组织开庭。庭审期间,原被告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局面一度陷入僵局。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尤其是对定金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进行解释。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该院依法判决双方定金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双倍返还原告侯某定金。目前,侯某已顺利拿到标的款四万元。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