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购买大量保险,遂依法向某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提取了被执行人保险金,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冯某系同村村民,共同在该市阳平镇某村建立冷库一座,后经双方协商,将该冷库承包给冯某独立经营,承包期限为五年。在冯某承包经营期间,310国道南移,政府部门对地面附着物进行登记时,双方协商地面附着物登记在冯某名下,补偿款到位后,由该村村委干部为双方分配。2017年补偿款到位后,经村委干部多次协商,双方对补偿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灵宝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支付原告李某地面附着物赔偿款49672.88元及执行费。判决生效后,冯某迟迟不予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冯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为尽快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冯某名下购买大量保险,任意一笔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随即执行干警向某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提取了被执行人保险金50851.88元,该案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