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审理一起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买方)李某某因被告(卖方)三门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4 0 0万元、利息1 1 0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损失3 36万元以及已付购房款一倍即4 0 0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00万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时间段计付本金利息,同时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458152.42元,但被告要求双倍赔偿预付款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2006年7月1 8日,原告同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区五源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西南角门面房1到2楼以及地下室共三层,建筑面积3 0 09.2平方米,付款方式为:预交4 0 0万元,其他款项在房屋建设中分批交付,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用户前房款全部交清,交房时间2 0 0 7年1 2月3 0日前交付用户等,当天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剩余房款在交钥匙时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缴纳购房款4 0 0万元,由于被告没有办理该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导致该工程至今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也未依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 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至今尚未取得开发房屋所应具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法定的相关证件,其与原告李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大地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违规对外预售商品房,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负责返还原告购房款4 O 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办法从付款之日起支付该款的相应利息,赔偿原告所付款部分房屋差价的损失1 4 5 8 1 5 2.4 2元。原告李某某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本纠纷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其要求判令某房地公司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即4 O O万元的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