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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九:张某诉某建设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支持案

  发布时间:2021-09-16 08:33:27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原为南方公司100%持股的一人公司,2018年2月,建设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以现金方式出资与建设公司共同开发某地块项目,张某仅能就该地块项目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后建设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由南方公司变更为南方公司和张某,持股比例分别为98%和2%。现张某诉请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建设公司抗辩认为根据约定,张某仅能就案涉项目享有知情权。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张某的权利义务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法定权利,依法不能被剥夺和限制,建设公司抗辩张某的知情权仅限于案涉项目,依据不足,建设公司据此拒绝张某查阅或者复制公司财务材料,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小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很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和掌握公司运营状况,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张某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大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形式限制、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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