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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三门峡中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4 15:22: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相关问题,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及破产相关信息,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并对下阶段的工作方向与重点进行研判和部署。

    (二)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处置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由三门峡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提交协调机制审议。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补助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以财政补助方式和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相互补充的破产资金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督.资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共益债务投资的,获取的收益用于充盈该项资金和弥补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转正常户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制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通过其内部系统企业注销平台,破产管理人凭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省直管土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的"烂尾楼”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及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相关参建主体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难以办理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申请有关验收的依据。并根据三门峡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适用于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关键性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欠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协同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破产企业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 务.(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六)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同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七)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立、减免债务.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记录报送,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协同单位:三门峡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加大维稳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公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九)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检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协同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

    (十)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用,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的破产重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贵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推动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四)协调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电、水、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电、水、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水、电、气等支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五)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责任单位:市档案局)

    (十六)支持、引导和推动辖区企业寻求破产保护.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拯救有希望的困难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推动"僵尸企业"有序规范退出和资源优化配置,并提供多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的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合力优化破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各部门落实联络人的责任,确保具体案件处理、政策协调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办理破产工作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二)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举措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积极创新探索.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加强监督.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而受到诬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五)促进全面铺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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