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儿子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自杀,其父知晓实情后,担心其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仅没有劝其自首反而积极帮助其逃匿,最终换来刑罚。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某家住灵宝市川口乡,与儿子共同居住。2010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刘某某之子窜至灵宝市川口乡东庄里村刘某家中,趁刘某不在家中,强行和刘某之妻杨某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服毒自杀。刘某某之子得知杨某死亡后,回到家中将此事告知其父。刘某某明知其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仍积极帮助其找车,并给其1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