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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三门峡中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案模范的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0 17:51:22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的工作积极 性,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 本 原 则

    ( 一)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 二) 坚持业绩考评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 三)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审判部门的员额法官。非员 额法官按规定办理案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案件计分办法

    (一) 评选办案模范实行计分制,以民事二审案件为参 照,1件民事二审案件工作量计1分;依照《人民法院案件 信息业务标准(2015) 》所确定的案件类型,合理确定各类型案件的计分标准。

    ( 二) 以流程案件信息为依据,各类案件按照下列情况 折抵计分,未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案件,不再计分.

    1、管辖案件

    (1) 刑事管辖案件(代字: 刑辖).刑事提级管辖、刑事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

    (2) 民事管辖案件(代字: 民辖、民辖终、民辖监).  民事提级管辖、民事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民事管辖上 诉案件、民事管辖监督案件2件计1分。

    (3) 行政管辖案件(代字: 行辖).行政提级管辖、行政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行政管辖上诉案件2件计1分

    (4) 行政赔偿管辖案件(代字: 赔辖、赔辖终). 行 政 赔偿指定管辖、行政赔偿提级管辖案件5件计1分;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2件计1分.

    2、刑事案件

    (1) 刑事一审案件(代字: 刑初).刑事一审案件1件计3分。

    (2) 刑事二审案件(代字: 刑终).刑事二审案件1件计2分

    (3)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代字: 刑监、刑申、刑抗、刑再)。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刑 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刑事再审案件,1件计2分。

    (4)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代字: 刑没).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1件计2分

    (5) 刑事复核案件(代字:  刑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1件计2分.

    (6)   强制医疗案件(代字: 刑医、刑医解、刑医复 刑医监).强制医疗申请审查案件、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案件强制医疗复议案件、强制医疗监督案件1件计2分

    (7)   停止执行死刑案件(代字: 刑止调).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1件计2分.

    (8)   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代字: 刑更、刑更监). 刑 罚执行与变更审查案件、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7件计1分。

    (9) 其他刑事案件(代字: 刑他).请示案件1件计1分;延长审限审批案件10件计1分.

    3、民事案件

    (1) 民事一审案件(代字: 民初) .民事一审案件1件计2.5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件计3分.

    (2) 民事二审案件(代字: 民终) .民事二审案件1件计1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件计2分.

    (3) 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代字: 民监、民申、民抗、 民再) .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民事再审案件1件计2 分。

    (4)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代字: 民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1件计2.5分.

    (5) 特别程序案件(代字: 民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件计1分。

    (6) 破产案件(代字: 民破).破产审查案件1件计1 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1件计15分.

    (7) 其他民事案件(代字: 民他) .请示案件1件计1分,报请延长审限案件10件计1分.

    4、行政案件

    (1) 行政一审案件(代字: 行初) .行政一审案件1件计2.5分.

    (2) 行政二审案件(代字: 行终) .行政二审案件1件 计1分。

    (3) 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代字: 行监、行申、行抗、行再) .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行政再审案件1件计2分.

    (4)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代字: 行审、行审复) . 非诉 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 议案件2件计1分.

    (5) 其他行政案件(代字: 行他) .请示案件 1件计 1 分,报请延长审限案件10件计1分.

    5、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1) 行政赔偿案件(代字: 行赔初、行赔终、行赔监、 行赔申、行赔抗、行赔再、行赔他).政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计分。

    (2) 司法赔偿案件(代字:  法赔、委赔、委赔监、赔 确监、委赔提、委赔再).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 审案件1件计3分;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赔偿确认申诉  审查案件1件计1分;司法赔偿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重审案件、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1件计 2分。

    (3) 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案件1件计1分.

    6、区际司法协助案件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件计1分。

    7、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件计1分。

    8、司法制裁案件

    (1) 司法制裁审查案件(代字: 司惩).司法拘留案件、 司法罚款案件2件计1分.

    (2) 司法制裁复议案件(司惩复) .司法制裁复议案件2件计1分。

    9、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代字: 财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2)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代字: 行保).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3) 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代字: 行保复).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2件计1分.

    (4) 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代字: 证保).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10、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代字: 执异、执复)

    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1件计1分,若存在集团诉讼情形的,依照集团诉讼案件计分标准计分.

    ( 三) 集团诉讼案件计分标准.集团诉讼案件实行分段 计分,3件以下的按件计分;3件至10件的,每件减半计分; 10件以上的,每件减按1/4件计分.

    (四) 案件加分、扣分情形

    1、案件调解、撤诉的每件加0.5分;

    2、发回重审案件减半计分;

    3、生效案件到省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的,1件扣1分;

    4、生效案件被省法院审查进入再审的,1件扣1分;

    5、案件被省法院发回、改判、撤销的,1件扣1分;

    6、延长审限案件,1件扣0.5分;

    7、有1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的,每件扣1分;

    8、有久押不决(三年) 刑事案件的,每件扣1分;

    9、上诉案件超期移送的,1件扣1分.

    10、重要节点信息录入差错的,每处扣0.5分.

    以上扣分项目,依照流程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在产生当

    月进行扣分。

    第五条审判人员认为流程管理系统分案不充足的,可

    书面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

    第六条办案模范条件

    季度办案模范,本季度结案计分在50分以上.

    年办案模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计分在15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10名;

    (2)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在90%以上;

    (3)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0.8以上;

    (4) 无1年半以上未结案件;

    (5) 无久押不决(三年以上) 刑事案件;

    (6) 服判息诉率不低于90%(一审、二审、再审综合计算) ;

    (7) 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在本院平均值以下(一审、二审、再审综合计算).

    第七条法官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 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评查中无正当理由被扣分的;

    (二) 案件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

    (三) 因工作过错(故意或过失) 引发当事人投诉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 有赴省、赴京访案件,有处置不当引发舆情的案件;

    ( 五) 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被查实的.

    第八条 评选办法

    由审管办根据案件计分办法,依照办案模范评选条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评选办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初选会议进行 初选.初选结果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季度、年办案模范.

    第九条 奖励办法

    季办案模范,年办案模范,由政治部予以表彰.

    第十条 组织领导

    为保证办案模范评选工作的正常开展,院成立办案模范 评选办公室,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主臣任办公室 主任,办公室、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室、立案二庭、行管 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办案模范 的初选工作和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 , 由办案模范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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