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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5 09:51:55


    第一条为助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三门峡经济更高质量发展,保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6日三政阅[2018]26号文会议纪要精神,设立破产援助资金。

    第二条破产援助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三)企业破产终结后解散管理人时,无需进行财产分配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破产援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和报酬。

    第四条援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破产援助资金账户.该账户设立两个子科目,其中一个是国有企业破产援助 资金账户,一个是民营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账户.上述账户,由市财政局进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国有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向账户拨付初始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资金使用后,在当年末不足500万元时,由市财政局补足500万元.

    第六条民营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分账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8%作为援助资金转入资金账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在指定管理人时,释明并指导管理人签署计提破产援助资金承诺书.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数额后,书面通知管理人交纳按照本条规定确定的应提取的援助资金款项。

    第七条国有企业破产,指定社会中介管理人的,释明并指导管理人签署计提破产援助资金承诺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报酬数额,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8%作为援助资金转入国有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分账户。

    第八条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解散管理人时,无需进行财产分配的结余资金,由管理人转入国有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分账户.

    第九条民营企业破产终结后解散管理人时,无需进行财产分配的结余资金,,由管理人转入民营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分账户.

    第十条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专户进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一条破产援助资金账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在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市中级法院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小组根据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每件破产清算案件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财产线索特 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金额不得 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破产援助资金审批小组由市中级法院下列人员组成:

    (一)院长、主管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副院长、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

    (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十三条破产援助资金审批小组会议由主管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副院长或者其委托的庭长、副庭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审批小组成员过半数到会,且有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成员到会,审批小组会议方可召开。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30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

    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30万元,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30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第十四条管理人援助资金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三)管理人的报酬;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可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申请预付部分援助资金.预付申请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预付的援助资金用于支付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费用。破产财产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案件已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预付的援助资金。

    第十六条管理人申请预付援助资金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收到预付援助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破产庭庭长、主管破产的副院长、院长进行审批.审批后,通知市财政局由破产援助资金账户民营企业分帐户或国有企业分帐户将援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破产企业管理人账户。

    第十七条管理人正式申请援助资金的,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企业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破产企业援助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管理人正式申请援助资金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十六条预付破产援助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破产庭应当自收到援助资金正式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破产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5日内报院长审批.审批后,通知市财政局由破产援助资金账户民营企业分怅厂飞专企业分帐户将援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破产企业管理人则产:

    第二十一条轻资金审批小组不批准管理人援助申请的,破产庭应当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完成后,破产案件承办人与申请人应持《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或《破产预付援助资金审批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管理人援助资金发放手续,并要求申请人出具收据.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破产援助资金发放后,案件承办人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交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内勤备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管理人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破产援助资金的账务,由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审计.发现有违规使用援助资金的,依法追责.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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