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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18:01:16


    第一条为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制度 ,加   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三门   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规范》 等规定,结合三门峡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管理人动态管理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三条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价实行日常动态评价管理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管理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管 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时邀请市法院监察室派人监督。

    第五条鼓励管理人加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工作相冲突的事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履行职责,不得延误、妨碍破产进程.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人应当审慎履行职责,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因履职不当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受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 任管理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予他 人。

    第七条三门峡市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 履职报告交至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管理人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 二) 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管理人情况;

    ( 三) 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 列 明案件基本信息、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等情况;

    ( 四) 执行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 五) 担任复杂案件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作出贡献、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 六) 参与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调研 宣传、公共活动等情况;

    ( 七) 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 问题的创新作法和建议;

    ( 八) 履职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 九) 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管理人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 告;

    (十)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建立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价机制,每个管理人日常 工作中有违反清单所列事项时,由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其进行扣分,并根据扣分累计的情况进行处理和年度评价排名.

    第九条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 院可在其日常动态评价或者年度评价得分中予以加分,每种情形 的加分以10分为限:

    ( 一)及时稳妥处置重大信访、敏感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 二) 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工作成果,并获得良好评价的; ( 三) 重整 (和解) 成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 四) 因开展破产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有 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 表彰奖励的;

    (五) 具有其他显著工作表现的.

    第十条动态评价扣分及末位淘汰的线索来源:

    ( 一) 法院审判或者执行部门对管理人的工作反馈评价意见;

    ( 二) 管理人因违规执业被上级法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 三) 经当事人举报投诉后被查实的;

    (四) 日常案件检查和抽查中发现问题;

    (五) 其他线索.

    (一) 日常动态评价管理

    1、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相关线索发现管理人有本办 法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所列违规行为,可 对该违规行为予以核查,并征求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意见后 决定对该管理人予以扣分。

    2、对管理人行为实行一次扣分、不重复扣分的原则,当机构 因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扣分项目时,取其情节最重的扣分 项扣分;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管理人存在多个独立的违规行为的,可区分不同行为性质分别扣分.

    3、因管理人违规行为扣分的基准日为该违规行为被查实的时 间,扣除当年度的积分.

    4、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加分情形 的,可申请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核同意后,报市法院司法 鉴定处决定加分。

    5、市法院司法鉴定处建立管理人履职积分台账,并根据管理人积分进度,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年度内,累计扣分≥15分<20分时,约谈管理人负责 人,提出警告;

    (2) 年度内,累计扣分≥20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 指定管理人资格6个月;

    (3) 年度内,累计扣分≥30分时,立即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 人资格12个月;

    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将结果通报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 末位淘汰

    1、考核时,将上一年度日常动态评价中各管理人积分最终余 额进行排名,对年度积分排名末位的机构实行淘汰;考核在每年4 月底前完成,考核及末位淘汰结果及时公开.管理人对年度考核 结果有异议的,可于5日内向市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复核,市法 院司法鉴定处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管理人逾期不申请 复核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2、末位淘汰的后果: 被末位淘汰的机构,将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12个月(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4、末位淘汰与日常动态评价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者各自独立 并行,又相互霎联.

    (1) 日常动态评价中因对某管理人扣分达到暂停参与指定管 理人资格条件的,由市法院司法鉴定处立即对其作出暂停一段时间内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的决定;

    (2) 日常动态评价中的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与年度末位 淘汰措施并行。在当年日常动态评价中因扣分被暂停参与指定管 理人资格的,仍要参加年度积分排名;如某管理人在年度评价中 因扣分排名年度靠后被末位淘汰,仍暂停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 12个月。

    第十二条被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期限届满后,在管理人 资质有效的情况下,其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自动恢复.

    第十三条负面清单扣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清零. 日常动态评价管理与年度评价末位淘汰的排名情况,将作为今后 考核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负面清单评分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修订,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十五条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首次考核周 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此后按年度进行考评.法律、司法解 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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