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二)坚持业绩考评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审判部门的员额法官。非员 额法官按规定办理案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案件计分办法
(一)评选办案模范实行计分制,以民事二审案件为参照,1件民事二审案件工作量计1分;依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所确定的案件类型,合理确定各类型案件的计分标准。
(二)以流程案件信息为依据,各类案件按照下列情况 折抵计分,未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案件,不再计分.
1、管辖案件
(1)刑事管辖案件(代字:刑辖).刑事提级管辖、刑事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
(2)民事管辖案件(代字:民辖、民辖终、民辖监).民事提级管辖、民事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管辖监督案件2件计1分。
(3)行政管辖案件(代字:行辖).行政提级管辖、行政指定管辖案件5件计1分;行政管辖上诉案件2件计1分
(4)行政赔偿管辖案件(代字:赔辖、赔辖终).行政赔偿指定管辖、行政赔偿提级管辖案件5件计1分;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2件计1分.
2、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案件(代字:刑初).刑事一审案件1件
计3分。
(2)刑事二审案件(代字:刑终).刑事二审案件1件
计2分
(3)刑事审判监督案件(代字:刑监、刑申、刑抗、刑再)。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刑事再审案件,1件计2分。
(4)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代字:刑没).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1件计2分
(5)刑事复核案件(代字:刑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1件计2分.
(6)强制医疗案件(代字:刑医、刑医解、刑医复刑医监).强制医疗申请审查案件、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强制医疗复议案件、强制医疗监督案件1件计2分
(7)停止执行死刑案件(代字:刑止调).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1件计2分.
(8)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代字:刑更、刑更监).刑罚执行与变更审查案件、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7件计1分。
(9)其他刑事案件(代字:刑他).请示案件1件计1分;延长审限审批案件10件计1分.
3、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代字:民初).民事一审案件1件计2.5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件计3分.
(2)民事二审案件(代字:民终).民事二审案件1件计1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件计2分.
(3)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代字:民监、民申、民抗、民再).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民事再审案件1件计2分。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代字:民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1件计2.5分.
(5)特别程序案件(代字:民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件计1分。
(6)破产案件(代字:民破).破产审查案件1件计1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1件计15分.
(7)其他民事案件(代字:民他).请示案件1件计1分,报请延长审限案件10件计1分.
4、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代字:行初).行政一审案件1件计2.5分.
(2)行政二审案件(代字:行终).行政二审案件1件计1分。
(3)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代字:行监、行申、行抗、行再).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2件计1分;行政再审案件1件计2分.
(4)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代字:行审、行审复).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案件2件计1分.
(5)其他行政案件(代字:行他).请示案件1件计1分,报请延长审限案件10件计1分.
5、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1)行政赔偿案件(代字:行赔初、行赔终、行赔监、行赔申、行赔抗、行赔再、行赔他).政赔偿案件参照行政案件计分。
(2)司法赔偿案件(代字:法赔、委赔、委赔监、赔确监、委赔提、委赔再).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1件计3分;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赔偿确认申诉审查案件1件计1分;司法赔偿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1件计2分。
(3)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案件1件计1分.
6、区际司法协助案件
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件计1分。
7、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件计1分。
8、司法制裁案件
(1)司法制裁审查案件(代字:司惩).司法拘留案件、司法罚款案件2件计1分.
(2)司法制裁复议案件(司惩复).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2件计1分。
9、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代字:财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2)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代字:行保).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3)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代字:行保复).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2件计1分.
(4)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代字:证保).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2件计1分.
10、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代字:执异、执复)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1件计1分,若存在集团诉讼情形的,依照集团诉讼案件计分标准计分.
(三)集团诉讼案件计分标准.集团诉讼案件实行分段计分,3件以下的按件计分;3件至10件的,每件减半计分;10件以上的,每件减按1/4件计分.
(四)案件加分、扣分情形
1、案件调解、撤诉的每件加0.5分;
2、发回重审案件减半计分;
3、生效案件到省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的,1件扣1分;
4、生效案件被省法院审查进入再审的,1件扣1分;
5、案件被省法院发回、改判、撤销的,1件扣1分;
6、延长审限案件,1件扣0.5分;
7、有1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的,每件扣1分;
8、有久押不决(三年)刑事案件的,每件扣1分;
9、上诉案件超期移送的,1件扣1分.
10、重要节点信息录入差错的,每处扣0.5分.
第五条审判人员认为流程管理系统分案不充足的,可书面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
第六条办案模范条件
季度办案模范,本季度结案计分在50分以上.
年办案模范需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计分在15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10名;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在90%以上;
(3)平均审理时间指数0.8以上;
(4)无1年半以上未结案件;
(5)无久押不决(三年以上)刑事案件;
(6)服判息诉率不低于90%(一审、二审、再审综合计算);
(7)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在本院平均值以下(一审、二审、再审综合计算).
第七条法官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评查中无正当理由被扣分的;(二)案件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
(三)因工作过错(故意或过失)引发当事人投诉并造
成负面影响的;
(四)有赴省、赴京访案件,有处置不当引发舆情的案件;
(五)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被查实的.
第八条评选办法
由审管办根据案件计分办法,依照办案模范评选条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评选办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初选会议进行初选.初选结果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季度、年办案模范.
第九条奖励办法
季办案模范,年办案模范,由政治部予以表彰.
第十条组织领导
为保证办案模范评选工作的正常开展,院成立办案模范评选办公室,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主臣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室、立案二庭、行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办案模范的初选工作和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办案模范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