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当事人享受诉调对接工作成果,给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该机制适用于当事人在诉调对接中未达成调解协议,是对当事人举证的一种事实固定。
第二条 无争议事实记载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调解员亲自作为;
2.征得各方当事人司意;
3.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4.用书面形式记载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
5.经双方签字生效。
第三条 无争议事实记载书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第四条 审判庭在审理案件中要充分尊重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依法认定该事实。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试行中如有新规定实施,即按照新规定内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