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精神和工作要求,建立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价格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明确调解范围,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
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4.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5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五)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六)创新调解方式。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及时、便捷化解价格争议纠纷的新要求。
(七)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对调解员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对调解平台进行管理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等。
(八)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九)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十)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在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多元联动的工作机制,妥善做好价格争议纠纷处理。
(十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 加强与本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业性纠纷化解平台的协调对接, 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典型价格争议纠纷。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举措。建立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研判制度,通过业务交流、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解决价格争议纠纷。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积极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建立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工作,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十四)强化工作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五)积极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在具体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问题突出、情况复杂以及涉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价格争议时,各地要加强交流,相互借鉴,适时总结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要加快推进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尽快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积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