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0〕448号)精神和工作要求,建立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侨联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职责分工。人民法院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对调解员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对调解平台进行管理等。侨联负责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等。
二、工作开展
(三)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信息采集和管理。侨联组织要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士加入调解组织,完善涉侨纠纷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奖惩、退出制度和专家会商、分析研判制度,保障涉侨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尽快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制定具体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实现涉侨纠纷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
侨联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四)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侨联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侨联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
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五)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和侨联要充分认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独特作用,深刻理解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涉侨纠纷在海内外传导性强、影响力大、舆论关注高等特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侨联组织在化解涉侨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多元联动的工作机制,妥善做好涉侨纠纷处理。
(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与侨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部署落实工作要求,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举措,会商涉侨涉法重大案件,公正、高效地保障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人民法院和侨联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并定期形成调解工作分析报告。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在体制机制、人员经费上的大力支持,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九)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侨联组织要创新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加大对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涉侨纠纷在线调解工作“工夫在国内、影响在海外”的特殊作用,向广大侨胞及其侨居国展示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就,展示中国经验、中国智慧。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高效、便捷的涉侨纠纷调解对接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调解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在工作推进中,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交流互鉴,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做法,打造本地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专业品牌。
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各县市区侨联组织要加快推进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尽快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积极开展涉侨纠纷调解工作,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