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现就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目标任务。全市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坚持以人民法庭为主体,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基层基础体系,加强各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基层解纷网络建设,全面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线上线下规范运行,打造具有三门峡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诉源治理新模式,确保矛盾纠纷60%化解在村级、30%化解在乡级、10%化解在县级,人民法院案件收案数量实现逐年下降。
2、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诉源治理的工作格局。
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
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多调联动、便民利民,为群众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人民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诉源治理原则,化解矛盾纠纷在基层、在萌芽。
坚持立足市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建立具有三门峡特色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3、工作载体。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工作载体,通过邀请人员入驻等方式,将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全部整合到调解平台上,做到基层解纷力量全覆盖,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指导督办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4、开展主体。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以下简称“ 三进“ 工作), 未设人民法庭的村(社区)、乡镇(街道), 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开展“ 三进“ 工作。
各基层法院对本辖区内“三进”工作统筹指导, 确保“三进”工作在辖区内实现全覆盖。
二、制度建设
5、录入基层解纷人员信息。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负责组织基层治理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将其管理的调解员、网格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以及其他基层解纷人员信息录入调解平台。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对接的人民法庭或基层人民法院等。
6、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根据纠纷数量等实际情况,将立案窗口人员或其他人员作为专(兼)职案件分流员,开展在线诉非分流、案件指派、诉调对接、督促督办等工作。
7、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邀请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中与人民法院开展分流对接的人员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排查上报信息、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维护基层解纷人员信息等工作。
8、建立分类分级委派案件制度。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适宜村(社区)处理的,先行引导由辖区内的村(社区)逐级进行化解;适宜在乡镇(街道)矛调中心、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由与人民法院对接的基层治理单位进行化解;适宜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处理的,由与人民法院对接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化解。
9、完善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村(社区)、乡镇(街道)
等对接单位或解纷人员在化解、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
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在线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
法庭通过推送典型案例、进行法律指导、“调解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在线参与调解”联合调解、实地参与化解、调解等方式提供指导。
10、信息公开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或者调解平台上公开入驻调解平台的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参与化解、调解的基层解纷人员基本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开展
11、案件范围。对于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辖区内村(社
区)、乡镇(街道)且适宜化解、调解的,或者当事人明确
表示同意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指派至基层治理
单位或基层解纷人员进行化解、调解。涉及专业行业领域纠
纷的,可以指派至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化解、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矛盾纠纷类型特点,对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物业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进行重点分流。
12、案件流程。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在登记立
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平台分流进行化解、
调解。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化解、调解的,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依法登记立案。基层解纷人员及时登录调解平台,确认
接受指派,并根据当事人意愿,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开展
化解、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指派基层治理单位化解、调解
纠纷,在调解平台编"纠纷化解”号。
13、与村(社区)开展分流对接。对于适宜在村(社区)、
乡镇(街遣)处理的纠纷,由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
分流至村(社区)司法联络员,由司法联络员指定人员开展
化解、调解工作。化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记录
处理结果。对于属于人民调解员调解,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
认的,向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在线
提出申请。化解不成功的,由村(社区)司法联络员征得当
事人意愿后,推送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或者记录化
解不成功原因后退回人民法庭,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
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14、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开展分流对接。对于
村(社区)化解不了且当事人愿意到乡镇(街道)基层治理
单位处理的纠纷,以及根据纠纷类型适宜由乡镇(街道)基
层治理单位处理的,分流至该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由
其指定人员进行化解、调解。化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在调
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对依法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
提出申请。调解不成功的,由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在线
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应
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15、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分流对接。对于金融、证券期货、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等专业性行业性领域矛盾纠纷,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通过
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入驻平台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
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
的,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司法联络员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16、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对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化解、调解工作。上述人员能够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由司法联络员指派其开展化解、调解工作;无法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入驻,并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推送开展化解、调解工作。
17、严格纠纷化解期限。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指派化解、调解纠纷的,司法联络员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登录调解平台确认接收纠纷信息。化解、调解期限为30 日,自司法联络员接收指派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化解、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 日。调解期间评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化解、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18、加强预警预防和联动化解工作。司法联络员对于排查出的辖区网格内涉诉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通过调解平台提供给对接的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消灭矛盾隐患。需要联动化解的,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员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化解工作,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
19、强化对网格内基层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对辖区调解员、网格员、司法联络员等人员的法律指导和业务培训,制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推送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加强对特殊群体诉讼辅导。对于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加强诉讼辅导,由参与纠纷化解、调解的法院工作人员或基层解纷力量帮助、指导其操作使用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
21、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线申请、快速办理。将符合条件的基层解纷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畅通对接渠道和司法保障途径,促进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四、配套保障
22、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把开展”三进“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夯实推进。成立领导小组,按照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确保“三进“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落到实处。
23、加强经费保障。各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解决在机构、人员、硬件配置等方面的困难,争取持续性财政保障机制,对调解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24、加强沟通联系。密切与基层治理单位、相关调解组织及基层解纷人员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对于工作开展情况、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共同分析研判,凝聚工作合力。
25、奖惩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法官指导、参与化解、调解的案件量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将成功化解、调解纠纷数量和质效作为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动态管理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发参与“三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及社区走访、普法讲座等活动,全面宣传“三进“工作以及基层解纷人员优秀事迹,积极培育多元解纷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主动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