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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发布时间:2017-11-01 09:23:02


    为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 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向深入,充分发挥律师在非诉调解社 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 就律师调解员进驻本院参与非诉调解工作事宜予以规范,特制 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 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内专设律师调解室,接待愿意接 受非诉调解的群众直接进入调解室。

    (二)每个工作日至少有一名律师值班,调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 形成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 方便群众,程序简单.

    (二) 群众自愿,当场调解.

    (三) 降低受案,减少信访.

    (四) 主动对接,协作配合.

    (五) 方式多样,矛盾平息.

    三、有关要求

    (一) 诉调对接中心和司法行政部门从本地律师中,根据

    律师协会推荐或自愿报名的方式,选出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 的资深律师担任调解员,进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配合法院诉 调对接工作。

    ( 二) 律师调解员接受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统一分配,如 有回避等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另行安排案件.

    ( 三) 律师调解员要在诉调对接中心的指导下,协同或独 立调解民事、刑事、执行、行政等案件,不得独立接案,形成调解结果后,要及时上报卷宗材料.

    ( 四) 调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

    不得收取财物,调解行为要遵纪守法.

    ( 五) 建立值班制度,律师调解员要按照诉调对接中心的规定,及时到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 六) 律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属于义务性质,诉调对接中 心将根据每位律师的工作情况,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定的奖励。

    (七) 律师调解员的身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诉调对 接中心,另行安排调解员.在不再担任特邀调解员后,不得以诉调对接中心或法院的名义从事调解活动。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如有新规定实施, 即按照新规定内容运行。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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