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整体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履行集中查控、协议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案件流转、监督协调等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于本院执行局,由分管领导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统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有:
(一)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对相关案件进行协调处置;
(二)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及时上报上级法院,根据指示调度执行人员、执行装备指挥处置;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指挥、会商,分析案情、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五)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车辆、户籍、保险等主要财产及相关信息进行网络查控;
(六)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八)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九)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十)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十一)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督;
(十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三)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建立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相对应的三级法院联网的执行指挥系统。
第五条 建设以下几个执行指挥中心平台:
(一)信息查询平台。严格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分流信息,案件执行进程信息,案件执行结果信息,充分运用案件查询平台,查询关联案件当事人信息;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依托,全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
(二)案件执行调度平台。对内以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为支点,强化指挥职能,调配全局执行力量,组织集中执行、快速执行,多组协同执行,以此指挥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外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建立执行信息传达系统,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执行信息传达系统向上级执行指挥中心上报执行工作重要信息,上级执行指挥中心对我院执行指挥中心上报信息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动态;
(三)决策分析平台。收集执行案件结案信息,保证数据准确、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实现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执行案件节点流程信息,对超期未结案件及时作出预警。对办理案件进行常规巡视,及时发现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并予以纠正。组织案卷调查,严把案件质量,及时消除执法隐患。
第六条 建立一名执行干警与一名技术保障人员24 小时值班制度,指挥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突发事件,协调对执行财产快速查控和处理,对有关场所出现的被执行人快速现场处理。
第七条 技术保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网络查控系统的规范运行;
(三)负责协助执行相关部门查控工作;
(四)制定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的相关制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
第八条 开通 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由轮班干警全天值守并负责记录上报的执行突发事件、重大涉执信访事件及请求协调事项及时上报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并传达上级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值班干警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要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回复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使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中信访案件督办系统,对信访案件一律挂网督办,加大对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并将督办和办理情况进行每月通报。
第十一条 事项委托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执行人员需要办理事项委托的,应当在事项委托材料齐全当日,将相关材料扫描委托,并将纸质材料装订附台账。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安排专人每日至少二次登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查看事项委托办理情况。对外地法院如三日内未签收、七日内未办理完结的,综合组应当将该情况上报至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由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对事项受托的,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电子材料彩色打印,交查控组或实施组办理,并留存。事项受托的,应当对如三日内未签收、七日内未办理完结等情况进行督办,确保执行协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对跨区域协调、系列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要主动梳理,能够在本市范围之内协调解决的,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在向执行局长报告之后牵头协调,协调情况应当纳入管理台账。对跨省、市的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向上级执行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协调。
第十五条 对长时间推动不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干扰的执行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在核实情况之后,向执行局长报告,视情况采取向上级法院汇报,由上级法院采取协同执行、交叉提级的方式进行督办,办理情况应当纳入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执行人员对需要指挥中心远程指挥、调度的,应当提前向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在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指挥时,执行人员应统一佩戴单兵执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十八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与上级法院、市外法院共同协商协调的案件,执行人员可以申请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相关法院发出会商预约邀请。
第二十条 在会商之前,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当邀请技术人员到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