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深入推进我市法院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民事案件分调裁审相关工作要求,速裁法官在参与上诉案件调解,加强指导的同时,对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及时速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保障二审简单民事案件得到有效化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
(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 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
监督;
(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
(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设置专门民事速裁团队,团队设在诉讼服务中心。
第四条 民事速裁团队主要负责:
(一)对接2 个专业调解团队及审判业务庭,实现“诉调对接、繁简分流”;
(二)在参与上诉案件调解的同时,对于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根据调解员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及时进行速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在庭审中,如当事人有调解意向,速裁法官及时通知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共同促进纠纷解决;
(四)对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进行繁简分流后的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二审民事案件进行速裁快审。
第五条 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 件可以纳入民事速裁案件范围: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三)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民事案件;
(四)其他适合速裁快审的二审简单民事案件。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应纳入民事速裁案件范围: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适用民事速裁的案件。
第七条 程序分流员应当在受理当日决定是否将案件分流至民事速裁团队,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八条 速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本规范第六条第(一) 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日内将卷宗返回至程序分流员处,由程序分流员在当日分流至审判业务庭。
第九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十 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速裁法官的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成效纳入法官业 绩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