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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岗位职能职责

  发布时间:2016-11-08 09:43:49


    一、安检岗位职责

    1、负责在安全检查专门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告知诉讼服务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2、负责对来院进行诉讼事务的公诉人、律师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用身份证读卡器扫描记录其他来诉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3、引导受检者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检查门,对受检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受检者有疑点的箱包开包检查,检查受检者自行放入盘中物品,确保人员不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中心。

    4、准确识别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诉讼服务中心,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措施。

    6、负责维持中心工作秩序,保证中心工作安全正常,对不听劝导、寻衅滋事人员加以制止,事态严重无法控制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者法警支队人员协助处理。

    7、安检人员应着装整齐、态度端正,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二、导诉岗位职责

    负责对来法院参加庭审或者从事其他诉讼活动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接待、登记、引导、法律宣传,并对下列诉讼活动提供引导:

    1、根据群众的不同要求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对办理起诉、上诉、申请执行、核算诉讼费用等立案手续的人员,引领至相应的立案窗口。

    2、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印、复印、扫描诉讼材料及物品的临时存放等提供服务,指导当事人到填单区起草、填写诉讼文书等材料。

    3、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及时帮助联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与法官在专门的地点会见。

    4、指导来诉来访群众使用便民导诉系统、自助立案系统、窗口服务评价系统和司法公开服务平台触摸屏服务系统。

    5、导诉员在导诉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着装上岗,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群众的来访目的,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提供诉讼引导,给予最大帮助。

    6、负责对诉讼中心内(柜台内除外)的饮水机、桌椅、书籍、医药箱、诉讼指南等物品进行管理。

    三、信息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等信息化设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系统畅通。

    四、案件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岗位职责

    (一)查询咨询

    1、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认真听取来诉来访人员的提问,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对能通过司法公开服务平台触摸屏查询到的内容,可指引其通过触摸屏查询。

    2、对承办法官、审判庭、开庭时间、案件流转、执行进展等案件信息的查询,窗口服务人员应通过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后,及时答复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答复的三日内答复。

    (二)材料收转

    1、统一负责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中心和网上提交的各类书面或者电子材料和证据。

    2、接收材料应认真核对,及时登记,向递交材料人出具加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收转专用印章的《诉讼材料收取登记单》,并及时分类放入材料收转箱,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部门内勤或承办法官。情况紧急的,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领取。

    3、接收材料,必须认真负责,保守秘密,不得外传,有件必接,及时移交。

    五、12368诉讼服务平台工作职责

    1、接听、记录、回复以及转办群众通过诉讼服务热线反映的问题。

    2、将所有来电人基本信息及反映问题,录入到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分类予以处理。

    3、遇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报请诉讼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决定。

    4、对来电扬言进京信访或采取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极端方式进行上访的,将相关情况记录后上报领导。

    5、对来电、答复、转办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6、工作期间,必须将手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关机或调至震动状态,不得在机房内接听私人电话。

    7、遵守本院有关保密工作制度,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8、及时更新网上诉讼指南内容、每天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网上查询、听证记录等事项。

    六、立案岗位职责

    (一)审查、登记立案

    1、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

    2、对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以及当事人在起诉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转送达保全人员,由保全人员及时作出裁定,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实施保全措施。

    3、对因故不能当即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

    4、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有权处理的单位和机关。对坚持起诉的,裁定(决定)不予受理(立案)。

    5、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中心的特点和优势,正确引导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对于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当暂缓立案,交由速裁调解保全组或援助值班律师、志愿者进行调解;对不宜调解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准确计算诉讼费用,2日内转交相关业务庭。

    6、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的,交由速裁调解保全组,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二)司法救助

    1、对当事人起诉、上诉时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及时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填写人民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审批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报庭长审核后,呈报分管立案院长、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当事人逾期不交费的,若本案有其他当事人已交费的、立案庭及时转交业务庭处理,若本案没有交费的、由立案一庭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风险提示

    向当事人告知起诉不当、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等将承担的风险。

    七、司法辅助岗位职责

    负责办理当事人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事项。

    八、执行服务岗位职责

    1、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签署同意立案建议后,转交立案人员统一立案。

    2、耐心回答来诉、来访人员对执行案件的查询、咨询,对能通过司法公开服务平台触摸屏查询到的内容,可指引其通过触摸屏查询。

    3、保全受理。受理审查当事人执行前财产保全以及证据、行为保全申请,接收业务庭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登记立案后由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

    4、负责在中心电子屏上公布拒不执行失信人员信息。

    九、判后答疑岗位职责

    1、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能答疑的对案件进行当场答疑。

    2、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时,不能答疑的负责联系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判后答疑人员应态度和蔼、耐心细致、文明接待当事人,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明理。

    十、收费、退费岗位职责

    1、负责诉讼及保全费用的收取、结算、退还工作。

    2、负责案件执行款的协助过付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十一、集中送达岗位职责

    1、负责裁判文书专递的收取、转邮、查询,并将回执分发到各部门。

    2、业务庭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及相关材料的,由各庭内勤将文书相关材料送交送达人员,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

    3、邮寄送达的,各庭内勤将装封好的裁判文书及相关材料交给送达人员转交送达。

    4、送达人员接收送达材料应认真核对,及时登记,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给相关业务庭内勤。

    十二、监督监察岗位职责

    接受当事人举报投诉,并依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适时向当事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

    十三、调解室(含速裁、保全)岗位职责

    1、调解室主要职责是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2、对当事人起诉、上诉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且适宜调解的,立案法官可及时移交调解室调解。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20日内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调解人员及书记员应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于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4、办理诉前保全、二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案件等审判事务,协助立案法官办理不予受理、指定管辖案件。

    十四、律师工作室职责

    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办理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事务。

    2、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规定时间到岗值班,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齐。

    3、法律援助人员接待咨询时,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释疑,认真填写《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热情接待,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法律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5、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7、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接收受援人的原始证据,留档资料应为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十五、卷宗查阅岗位职责

    受理阅卷申请。当事人、代理人、公安、检察等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提供带有监控设施的阅卷室供当事人、代理人、公安、检察等人员查阅卷宗材料,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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