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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关于建立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 对接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29 09:48: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基层善治,建立健全纠纷预防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现就关于建立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对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诉调对接、多调联动、着力把矛盾纠纷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在萌芽和初始阶段,不断提升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2、目标任务。全市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建立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将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点,加强数据协同共享,畅通纠纷解决渠道,调解法院分流的诉前调解案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降低万人成讼率。

    3、工作要求。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与基层组织的对接工作,未设人民法庭的村(社区)、乡镇(街道),由基层法院负责开展对接工作。

    各基层法院负责对本辖区内与基层组织对接工作的统筹指导,确保对接工作在辖区内实现全覆盖。

    二、机制建立

    4、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机制。立足抓早抓小、应排尽排。定期开展村(社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普遍排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加强典型案例推送,明确类型化纠纷的裁判标准,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能力。建立矛盾纠纷分析发布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诉讼高发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

    5、打造“无讼村(社区)”,健全基层组织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基层组织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提高基层组织调解员数量,优化其队伍结构和素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创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对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鼓励民间调解,持续打造“无讼村(社区)”。

    6、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7、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根据纠纷数量等实际情况,将立案窗口人员或其他人员作为专(兼)职案件分流员,开展在线诉非分流、案件指派、诉调对接、督促督办等工作。

    8、建立基层组织司法联络员制度。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与人民法院开展分流对接的人员作为基层组织的司法联络员,负责排查上报信息、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维护基层解纷人员信息等工作。

    9、建立基层自治组织调解点。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负责将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其基层解纷人员信息录入调解平台。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对接的人民法庭或基层法院等。

    10、基层解纷人员选任。基层组织解纷人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注重优先从公证员、仲裁员、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调解员。

    1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基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或者调解平台上公开对接的基层组织、基层解纷人员基本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2、分流对接工作要求。关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分流对接的案件范围、案件流程、分流对接要求、纠纷化解期限、预警预防、联动化解、培训指导、诉讼辅导、司法保障等相关分流对接工作要求应当按照本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保障措施

    13、强化组织领导。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要高度重视与基层组织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对接机制建立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大格局中去部署推进,确保对接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健全促进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机制。

    14、加强经费保障。各基层法院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解决在机构、人员、硬件配置等方面的困难,争取持续性财政保障机制,对基层组织调解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15、加强沟通联系。密切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基层解纷人员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对于工作开展情况、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共同分析研判,凝聚工作合力。

    16、建立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法官指导、参与化解、调解的案件量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将成功化解、调解纠纷数量和质效作为基层组织及调解员动态管理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7、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及社区走访、普法讲座等活动,全面宣传基层组织调解工作以及基层解纷人员优秀事迹,积极培育多元解纷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主动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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