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管理 -> 规章制度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发布时间:2017-11-01 09:52:16


    为贯彻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 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预防和化 解社会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 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设立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 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 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二条专职调解员是指从法院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或者司 法辅助人员中选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的、专职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专职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热心于 调解工作,德高望重,有较高威信,调解经验丰富.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 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一般在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第五条专职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范围

    1、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应由其他机关、部门主管的除外。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纠纷调处程序

    1、案件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接受委托可以开展调解工作。

    2、专职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根据纠纷复杂程度可由1名专 职调解员调处,也可由多名专职调解员调处.专职调解员联席调 处纠纷的,应确定一名主办人.

    3、专职调解员收取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出具收件回执。主经办 人应在收件回执上签名。

    4、专职调解员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依照乡规民约、风俗人 情,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专职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必须遵循 一定的程序,不能在调解的过程或结果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 发生。

    5、诉讼过程中经专职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庭外和解、撤诉或者法院制作调解书等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专职调解员告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由办案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委托调解工作结束后,专职调解员应当及时将相关调解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6、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专职调 解员签名.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专职调解员自受理纠纷之日起,一般应当在20日内调处 终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 见适当延长期限。

    第七条管理工作

    1、法院应有计划地对专职调解员进行培训。

    2、法院对专职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 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法院对工作表 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专职调解员 给予奖励.对专职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 合的原则。

    3、专职调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遵守调解员操守,不泄露所受理纠纷的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情况。

    第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8148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