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管理 -> 规章制度

【制度保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9-05 09:55:46


    为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努力实现诉讼事务的跨

    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 求,现结合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深 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践,提供智能精准、普 惠均等、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等问 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工作目标。以解決“异地诉讼难”为目标,以诉讼事

    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服务主体、服务事项、服务层级,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 分步骤推进跨域诉讼服务工作,提供跨域登记立案、材料收转、跨域视频调解、远程开庭、跨域文书领取、卷宗查阅等服务。

    (三)工作内容。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接的诉讼事务,

    从便利群众异地办理诉讼事项出发,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就 近办理登记立案、材料收转、视频调解、远程开庭、文书领取、

    卷宗查阅等事项跨域诉讼服务。

    (四)工作定位。跨域诉讼服务是线上诉讼服务的兜底和补 充。对来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优先引导、帮助其通过中国移动

    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 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服务方式或诉讼服务场所的自助设备办理各类诉讼事务。对不会或者不便使用线 上服务、自助服务的当事人,提供现场或者跨域诉讼服务,切实 满足当事人多层次司法需求。

    二、拓宽跨域诉讼服务范围

    (五)扩大跨域立案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提供跨域立案服 务的案件范围,在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

    和国家赔偿申请等跨域立案服务范围的基础上,把上诉案件、民 事申请再审、行政申请再审等申请立案类服务事项纳入跨域立案 服务范围。

    (六)推行跨域材料收转。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化材料的跨域

    收转服务,当事人不具备纸质材料电子转化或接收能力的,协作法院可视情形提供必要帮助。当事人应在提交跨域材料收转申请及电子材料的同时,承诺原件扫描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材料不涉密承诺等事项。

    (七)提倡跨域视频服务。指导、帮助当事人完成跨域调解、

    开庭等视频事务。原则上以辅导当事人利用其自有场所、自有设 备登录相关平台完成视频调解、在线庭审为主。当事人不具备智

    能设备操作能力的,可利用法院的专门设备、场所提供跨域视频 服务。

    (八)推广跨域文书领取。为需要纸质文书的当事人提供裁

    判文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诉讼文书跨域领取服务。当事人在 管辖法院有相关案件且申领文书已生成的,管辖法院应及时将文 书电子版直接发送当事人;对不满足跨域文书领取条件的,管辖法院应及时反馈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原因。

    (九)开展跨域卷宗查阅。当事人可就本人已结案件就近选

    择人民法院申请跨域卷宗查阅。对符合档案管理及卷宗查阅规定 的申请,管辖法院以电子推送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卷宗材料,协作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需要视情形提供卷宗材料打印和送达服务。对 依法不能查阅、涉密或不宜跨域查阅的档案材料,管辖法院应及 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三、明确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要求

    (十)管辖法院和协作法院职责权限。协作法院负责开展诉 讼辅导、风险提示、操作指引、秩序维持、法律释明等工作。管

    辖法院负责即时响应、材料核验、分流处理、及时反馈、结果释 明等工作,并对当事人申请服务的事项承担审理、决定职责。

    (十一)跨域诉讼服务申请条件。当事人申请跨域诉讼服务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2) 确认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3)有明确的管辖法院和

    具体的请求事项;(4)申请事项属于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事项职权 范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作法院应将接待处置情况简要 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跨域诉讼服务流程。协作法院应指导当事人以电子

    签名方式确认服务类型、当事人信息及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

    (方式)等事项。核验无误后,通过跨域诉讼服务系统当场推送 给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跨域服务事项后, 依法办理。办理结果应通过跨域诉讼服务系统及时反馈协作法院 及当事人。

    (十三)跨域诉讼服务效力。当事人向协作法院提出申请,

    与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协作法院协助管辖法院完 成的辅助行为与管辖法院自主办理具有同等效力。

    四、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强化跨域服务协作沟通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跨域诉 讼服务工作,建立跨域诉讼服务通讯录,及时维护更新联系人员

    名册信息。强化法院间的沟通、响应和反馈,提高跨域诉讼服务 质效。

    (十五)建立跨域服务评估督导机制。加强本辖区跨域诉讼

    服务质效评估,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 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消极懈怠、进展缓慢的,督促整改。

    (十六)完善跨域服务监督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在诉

    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及移动微法院、12368 诉讼热线等服务平台提供评价投诉等服务。对不提供跨域诉讼服务、敷衍塞责等造 成严重影响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跨域诉讼服务的信息化保障

    (十七)夯实跨域诉讼服务电子化工作基础。积极顺应信息 化、智能化、无纸化发展要求,引导当事人提交电子化的诉讼材

    料,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在诉讼服 务主要场所配齐诉讼材料电子化、签名电子化设备,为不具备纸 质材料电子转化条件以及接收能力或设备受限的当事人提供必要 的帮助。

    (十八)建立跨域诉讼服务信息备案机制。应将跨域诉讼服

    务事项申请人、所涉案件、协作法院释明情况、管辖法院办理结 果等在跨域诉讼服务系统及时建档备案,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十九)建立健全跨域诉讼服务大数据报告制度。及时、准

    确、规范、全面收集各类跨域诉讼服务数据,深入挖掘数据潜力, 加强大数据分析和综合研判,促进跨域服务质效全面提升。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跨域诉讼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跨域诉讼服务工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推进目标、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十一)加强管理协同。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跨域

    诉讼服务事项的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为信息化技术保障部门, 其他业务庭室为跨域诉讼服务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各部门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加强硬件保障。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站等

    配齐公用移动终端、扫描设备、彩色打印设备等跨域诉讼服务工 作设备,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工作流程,并安排 司法辅助人员或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响应并办

    理各类跨域诉讼服务请求。加强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信息化 应用、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 高开展跨域诉讼服务的能力本领。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诉讼服务大厅、报纸杂志、

    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介,全面宣传跨域诉讼服务的 典型经验和做法,提高跨域诉讼服务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人民 群众在跨域诉讼服务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体验感。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81144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