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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 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3 10:04:06


    为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执行事务集约办理

    第一条  执行事务集约办理是指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特别是执行启动阶段,将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集约化处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事务性工作的集中统一办理,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文书送达、繁案简案识别、案件流转等工作归口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办理以下工作:

    (一)向立案庭统一接收执行案件,办理收案登记、信息录入;

    (二)制作并送达格式文书;

    (三)采集并核实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

    (四)初步查控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财产;

    (五)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六)办理案件流转分配手续;

    (七)终本案件的管理;

    (八)其他事务性工作。

    除前款第(五)(七)(八)项规定的工作外,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在10日内完成办理上述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事务集约团队制作并送达的格式文书包括:

    (一)执行通知书;

    (二)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四)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五)委托外地法院协助查控函;

    (六)概括性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书;

    (七)需要实际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把)其他需要制发的格式文书。

    前款第(一)(二)(三)项的文书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发,并优先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其余文书应当在作出相关执行措施之前制发。

    第五条  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完成采集并核实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

    (二)被执行人送达地址;

    (三)被执行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而需要公告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办理金钱给付案件的,事务集约团队应当完成办理的财产查控工作包括:

    (一)在网络集约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市政务数据查询核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财产信息;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辖区范围(地级市)以外的,办理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企业登记信息;

    (三)核查案件财产保全和担保财产的情况;

    (四)查询发现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办理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手续;

    (五)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但除有特殊情况外,查询反馈信息记载金额低于1000元且不足清偿案件执行标的额50%的可以不予冻结。

    前款第(一)项工作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5日内办理,其中应在立案24小时内通过网络集约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第(二)(三)项工作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办理;第(四)项工作应在得出查询反馈信息后3日内办理;第(五)项工作应在得出查询反馈信息后当日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控制的,应在收到查询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事务集约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管理工作包括:

    (一)把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二)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三)制作终本案件续冻结、续查封材料;

    (四)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款项到账后制作分配方案;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裁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二、案件繁简分流管理

    第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以网络财产查控结果为依据,考虑财产状况、案由类型以及当事人身份等综合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易执行案件、普通执行案件、复杂执行案件三类,做到简案出效率、普案出质量、繁案出效果。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简易执行案件: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二)经初步审查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存在较大可能执行和解的;

    (四)实际查控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能够足额清偿债务的;

    (五)能够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等案件;

    (六)单处罚金,不涉及退赔退赃、追缴违法所得且被执行人在3人以下的涉刑事财产刑案件;

    (七)能够快速执行完毕的不动产、机动车过户等行为执行案件;

    (八)经执行查控系统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发现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低于1000元且不足清偿案件债务标的额50%,以及发现的其他财产的价值极小且不足清偿案件债务的;

    (九)其他可以易执、易结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普通执行案件:

    (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财产,但财产暂时不能够处分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四)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五)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区分为简易案件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复杂执行案件:

    (一)案件纠纷或被执行财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较多的;

    (三)经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后需要执行回转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督办和人大、政协关注的案件;

    (五)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第十二条  严格案件办理期限监督管理,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期限为1个月,普通执行案件办理期限为3个月,复杂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为5个月,延长、扣除期限应当具有规定事由,并层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繁简案件转换程序,在简易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双方对立严重等不宜继续快速执行情形的,原承办人应当及时办理转换审批手续(需由执行指挥中心审核后,层报执行局长、主管院长签批同意),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案件卷宗、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材料移交给执行指挥中心,由其重新分配给其他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三、执行团队人员配置

    第十四条  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办案团队,根据不同的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职责,成立事务集约团队、快执团队和执行实施团队。

    第十五条  组建1个事务集约团队,按“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N书记员”配置,可以根据事务工作量增加辅助人员。事务集约团队内部实行人员分工、定岗定责,平衡人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至少下设1个速执团队,一般按“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配置,负责办理简易案件的集中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分为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具体人员设置和职责如下:

    (一)至少组建3个普执团队,按“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1名法警”配置,负责办理普通案件;

    (二)组建1个特执团队,按“执行局长+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具体人员由执行局局长调配,负责办理复杂案件。

    第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在执行团队法官的带领下开展执行工作。法官对执行团队负总体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其他辅助人员对各自的具体执行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需要采取重大执行行动或开展重大执行活动的,由执行局局长集中调配执行人员。

    四、案件流转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按规定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作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执行实施案件进行类型识别区分,将简易执行案件流转分配给执团队办理,将普通案件流转分配给普执团队办理,复杂案件流转分配到执行局局长名下,由其带领的特执团队负责。

    对于系列、关联案件,可分至同一办案团队(承办人)办理,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案件办案团队承办人继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流转分配案件时,应当随案移送完成办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作形成的材料,已完成的其他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一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团队的构成情况,科学统筹各团队、各办案人员的案件办理数量,实现简案快执快结、繁案精执细办。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中院应严格执行期限管理,对于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执行或正常结案的,及时采取提级或指定执行方式,更换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法院应严格做好案件流转过程中的衔接工作,如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院局长协调处理,内部人员及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以各种理由、形式阻碍繁简分流机制推进,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法院应坚持向科技、制度和方法要人力和效率,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科学界定权重系数,建立符合执行案件特点以及便于激发执行干警积极性的分类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法院应注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不适当的措施及时予以修正;对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应适时制定规范性制度,并及时报送中院备案推广。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若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团队

    人员配置情况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办案团队,根据不同的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职责,成立1个事务集约团队、1个速执团队、1个特执团队和3个普执团队,各执行团队人员具体配置如下:

    一、事务集约团队(设在执行指挥中心)

    团队长:刘伟;书记员:马涛、陈志杰

    二、速执团队(设在执行指挥中心)

    团队长:肖强;法官助理:薛天威;书记员:王珂锋

    三、普执团队

    一团队团队长:霍丽;法官助理:李辉;书记员:杨鑫法警:李博

    二团队团队长:安春才;法官助理:任腾飞;书记员:赵卫华;法警:王哲

    三团队团队长:李会强;法官助理:曾庆旭;书记员:代世勋;法警:徐昊鹏

    四、特执团队

    团队长:郭宗艳(执行局负责人);法官助理:张光举;书记员:李冰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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