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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评估、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2 10:18:29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评估、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评估、鉴定工作改革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评估、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 量,更好的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 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统一管理案件范围

    第一条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由三门峡市中级人 民法院统一办理。

    第二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执 行案件中下列司法鉴定案件:

    (一) 法医类鉴定;

    (二) 物证类鉴定;

    (三) 声像类鉴定;

    (四) 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类鉴定 ( 五) 工程造价及质量类鉴定;

    (六) 产品质量类鉴定

    (七)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审核;

    (八) 破产管理人指定;

    (九) 诉前鉴定;

    ( 十) 其它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鉴定案件.

    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下列案件:

    (一) 司法网络拍卖;

    (二)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

    (三) 其它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或者重大、疑难及其他不适合基层法院委托医学诊断的案件,应当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技术部门办理;

    (四) 应当由基层院办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业务部门在案件审判、执行 工作中,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委托评估、 鉴定要求,填写《司法辅助案件移送表》,并按三中法[2019] 83  号文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案件所需材料规范》提交必要的鉴定材料,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后,通过内网推送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第四条在推送委托鉴定案件时,应当另行报送案件承办人的 联系电话、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双方当事人有效的联系电话。

    第五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专人负责在网 上接收各审判、执行部门推送的委托鉴定案件,并与案件承办人 对接、审核、补齐相关材料。

    第六条对于复杂、疑难的委托鉴定案件以及需要提取原件 的鉴定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负责派人办理案件 委托及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立案

    第七条委托鉴定案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立案所需的鉴定材 料,应当符合三中法[2019]83号文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 托司法鉴定案件所需材料规范》的要求。不提供相关材料或相关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立案。

    第八条鉴定案件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 责审查,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在 三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鉴定案件立案后,应逐个登记备案,并告知案件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提示等。

    第四章机构选择

    第十条案件审理期间的申请鉴定、审计等事项,在选择鉴定 机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三个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以及顺序,协

    商不成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执行期间鉴定、评估案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鉴定、 评估机构,准许双方当事人从鉴定人名单库各选两家机构,技术部门、执行部门各选两家评估机构;由司法技术部门主管院领导 和技术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选组从中确定三家机构后,

    第十四条司法评估、鉴定案件的委托机构选择范围应先从三 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信息平台的专业机构名册中选择,  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信息平台专 业机构名册或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

    第五章诉讼和执行评估案件的鉴定期限

    第十六条被选择的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内应向三门 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以下事项

    (一) 负责本案鉴定的三名鉴定人名单

    (二) 承诺鉴定期限;

    ( 三) 收取鉴定费数额和依据.未在规定期限书面报告的取消委托资格,案件委托给下一顺序机构

    第十七条一般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复杂疑难鉴定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作。确定财产参考价类评估案件鉴定期限为机构在接受委托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鉴定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应在 期满前五日,应当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类案件,立案、机构 选择、委托、补充材料、中止、延期、结案等时间节点都应当有书面材料或在信息平台显示。

    第十九条案件鉴定期间,需要或者有新的补充材料应经过合 议庭认可或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认可后作为鉴定材料,技术部门不 接受案件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合议庭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质证期间案件返回业务庭室,鉴 定中止扣除鉴定期限。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类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在材料完备、勘验现场完成后,应当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无正 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鉴定取消该机构备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中的委托评估案 件,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材料完备、勘验现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 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机构3个工 作日内将委托时移交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评估机构重新 评估。

    第二十二条在评估、鉴定报告质证期间,当事人对评估、鉴 定选择的机构有异议,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对评估、 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由案件合议庭负责质证处理.当事人再提 交新的鉴定材料应由案件合议庭决定是否启动鉴定意见补正程 序。

    第二十三条鉴定意见补正程序启动后,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 审判执行部门转交的当事人异议和证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 原评估、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在委托鉴定期间审判或执行部门要求暂停或中 止鉴定、评估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流程系统显示、扣除委托鉴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参加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扫描全能王创建类案件的机构选择、现场勘查工作并在机构选择笔录和现场勘查 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类案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一) 无法取得必要的鉴定材料;

    (二) 申请鉴定人不配合;

    (三)  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

    (四) 当事人不缴纳鉴定费用;

    (五)其它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终结对外委托案件后,应当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终结对外委 托决定书。

    第六章;鉴定费用的收取和鉴定报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类案件鉴定费用收 取,原则上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4]  1357号文件的规定,按收取标准的底线计算.

    第二十八条各个专业机构应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 案件鉴定费用专用账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司 法技术处书面通知所指定期间内向受委托机构专用账户预交鉴定 费用,逾期不交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司法技术部门向委托审判执 行部门出具不予对外委托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应当在每月扫描全能王创建二十五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和各基层法院院领导以 及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推送各院各类鉴定案件收结案情况,内 容包括各院各类案件收案时间、结案时间、中止或终止等各种情况。

    第三十条司法技术部门应在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三日内 向审判执行部门在内网上传送评估、鉴定报告电子版,即为送达 结案。

    第七章专业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案 件委托:

    (一) 擅自将受委托事项转托给其他机构办理或交非本机构人 员办理的;

    (二) 明知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鉴定程序违法;

    (三)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质证的; ( 四) 未在承诺期限完成鉴定的;

    (五) 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信息 报备制度;

    (六) 泄露案件保密信息行为;

    (七) 其他应当暂停委托的情形。

    暂停案件委托机构经过整改后,应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整改报告,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恢复委托.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信息平台除名:

    (一) 工商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撤销资质 的 ;

    (二) 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送检材料被污染、损毁、丢失等 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与当事人联系,接受未经质证 的鉴定材料的;

    (四) 案件鉴定超期,给人民法院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 鉴定意见、报告出现重大失误或鉴定程序违法,造成严 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 鉴定意见、报告被采信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撤 销的;

    (七) 接受当事人吃请;

    (八) 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做虚假鉴定;

    (九)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形;

    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给河南省域内鉴定机构鉴定 案件.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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