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诉讼法与流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统一纳入中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各类案件,按照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及审判执行部门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统一分配.
第二条 入额院庭长应参与案件分配。审管办根据本院案件情况合理预测院庭长办案数量,行装处根据审管办提供数据,配置院庭长办案能力.院庭长办案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审管办可根 据受理案件数量的变化情况,适时修改院庭长办案能力.
第三条 院庭长分案应以指定分案为主、随机分案为辅。立 案一庭在立案时应注意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 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
第四条 案件仅对员额法官进行分配。一审案件员额法官均 可办理.庭长可根据本庭工作情况,在本部门内部对案件进行适 当调整。助理法官可参与办理案件,但不得担任审判长。助理法官办理案件,,由庭长进行分配.下月1日上午12时前,各业务部门需将本部门上月结案清单 报审管办,以便审管办对员额法官及助理法官绩效考核时使用.结案清单由庭长签字,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五条 专项审判案件由立案一庭根据各业务庭室岗位职 责,将案件分配至有相关职责的业务庭室.
第六条 民事一审案件依次分配给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 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清算与破产审判 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办理;刑事一审案件依次分配给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合议庭办理。
第七条 民事、刑事二审案件,除规定由专门审判庭办理的 案件外,立案一庭立案后,由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结合法官的 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民 事审判、刑事审判入额法官。
第八条 中院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的内部请示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的,二审原承办人仍从事同类案件审判的,由原 承办人办理,立案一庭在立案时应注意核查,将案件直接分给原 承办人.助理法官原承办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立案一庭 在分案时应将案件分配给助理法官所在部门的庭长,由庭长将案 件交助理法官办理.原承办人不再从事同类案件审判的,随机分案。中院案件被省院发回重审的,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 理,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的,随机分配给从事同类案件审判的其他部门办理。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办理的民事一审、二审案件进入本院再 审的,按顺序依次分配给其他民事审判部门办理.
第十条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一庭在向减刑假释审判庭移送 立案材料的同时,应将立案材料复印一份交执行局,以便执行局 及时掌握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政治部人事部门向立案一庭、行装处提供各业务 庭员额法官人员名单,由行装处输入分案系统,根据各庭室岗位职责,配置相应的分案权限.员额法官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人事部门须于情况发生变 动后5日内书面告知立案一庭、行装处,由行装处负责分案权限 的调整,报送审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立案一庭分配的案件,各业务庭室认为不属本 庭职责范围的 ,应于分案后3 日内书面提出 ,并注明理由 ,报 部门主管副院长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院长决定案件分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承办人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变更承办人审批表》一式两份:
(1) 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人回避的;
(2)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2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3) 发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后,需调整给原承办人的;
(4) 因专项审判工作分工需变更承办人的;
(5) 经院长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1)、(3)、(4) 种情形,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后,《变更承办人审批表》一份交审管办备案;一份由业务庭交立案一庭变更承办人留档备查.上述第(2)、(5) 种情形,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