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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4-06 14:40:00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前沿,也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风口浪尖。近年来,涉法涉诉案件大量涌现,并呈逐年上升态势。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既有社会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法院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少,不能与党政机关和其他政法部门相提并论。但如何化解信访案件,减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则直接反映一个法院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本文拟通过对我院去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粗浅分析,力图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想法。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大。2010年以来,我院共收到各级各部门转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8件,占全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数172件的39.5%。

    二是涉及面广。信访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立案工作、审判监督,干警作风等方面,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三是反映问题复杂多样。有不服判决申诉的,有反映判决不公的,有反映不予立案的,有反映干警违法办案的等等。

    四是信访人成分复杂。有案件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案件代理人,还有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

    五是信访老户重复访突出。我院旧存的几个信访老户每到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都会跳出来上访。

    六是反复信访多。有极个别信访人五六年来,每次信访后拿到部分救助款,都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问题已解决,不再信访;但从不信守承诺。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信访。

    七是息诉罢访稳控难。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经过市县法院、政法委等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多次向其释法明理,但信访人始终刀枪不入,至今不息诉罢访。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经认真分析,我们认为,造成目前信访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和体制上的因素。一是将信访问题提到了过高过重的地位。信访是民意表达、沟通民意的一种渠道,但不是唯一渠道。目前,由于将信访问题提到过高过重的地位,导致党政部门几乎每一个职能部门都设信访接待窗口,造成一个信访人,同一个信访事由,多头信访,多头转办。各信访接待窗口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不予甄别,不管有理还是无理,是否与被诉部门有关系,统统一转了事,限期报结果。二是现行信访考评机制不科学。强调信访“一票否决”,以信访登记数量的多少为考核指标;客观上形成上访即受重视,信访不受法律约束的现实;把信访人是否息访罢诉作为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并要求信访人以书面形式保证不再信访,客观上纵容了一些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三是对待信访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放任违法信访。当法律与信访发生冲突时,往往忽略依法信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信访权利这个大前提,片面强调信访稳定的重要性,从而强化信访,一切以信访稳定为重。为了求得所谓的信访稳定,求得当事人的停访息诉,有时甚至不惜以牺牲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代价。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一是“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困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案件判决后长期执行不了,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外力干预等等原因,共同造成了“执行难”。具体到案件上,集中表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企业歇业、停产、改制、破产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简单执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申请人信访。二是案件质量不过硬。一些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极个别案件甚至存在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问题出来后不及时纠正,导致当事人信访上访。三是内部关系不理顺。部门之间分工不明,互相推诿扯皮,能立的案不立,能办的事不办。四是个别法官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为民、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意识不强,存在着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

    (三)信访人的问题。个别信访人妄图利用当前的信访形势,以势压人,通过信访,给法院施压,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不达目的,信访不休。个别信访人抓住个别案件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大作文章,缠访不休。部分信访人 “信访”不“信法”。 “权大于法”观念根深蒂固,信“上”不信“下”,动辄找“一把手”,找不着,就“信访鸣冤”。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压力,院领导和办案法官不得不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对信访案件的排查、信访人员的稳控上。特别是每年各级党代会、“两会”(人大、政协)召开期间以及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还要专门派出工作人员赴省、进京值班,进行接访、卡点堵访,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了司法资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使广大法官对一些稍微复杂的案件缩手缩脚,不敢定论,动辄向上级请示汇报、沟通意见,影响办案效率;有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时,一味要求让信访人停访息诉,不问原因,只要结果。案件本来没有错误,但迫于上级“限期无条件解决”的督办压力,面对无理的上访者,只得委曲求全,迁就忍让。“花钱买稳定”,动摇了法官和民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信仰;信访案件牵制了办案法官的主要精力,使他们无暇顾及新收案件的审理执行,形成恶性循环;信访案件导致承办法官受处分,客观上挫伤办案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是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从体制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首先要统一归口,分类接访。要把信访工作交给信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接访。可以在信访局设立多个信访接待窗口,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按职责分工,归口分类接待来信来访。既方便信访群众,又避免一事多访。二是实行信访登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避免信访人从县到市,从市到省,从省到京重复奔波,一事多访。避免多头登记,人为增加信访案件数量。三是规范信访材料的格式,准确掌握信访人的相关信息。如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诉求,事实理由,诉求的法律政策依据等。避免出现转办件到基层找不到人的现象。又可大致甄别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还是无理,需要不需要登记转办。从而把大部分信访人稳控、消化在初信初访阶段。四是要倡导依法信访。教育引导信访人严格按信访条例办事,依法依纪信访;越级信访不接待,不登记,不转办,不通报;对信访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实施信访问题终结机制,指定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五是取消信访“一票否决”制度。淡化信访观念,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问题,彻底扭转其“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

    二是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从根源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通过落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动员、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全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依法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把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推进工作。紧紧依靠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减少因执行不力带来的信访问题。

    三是整合法院内部力量,多管齐下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做好导诉服务和及时送达诉讼、执行风险提示书,让当事人对诉讼、执行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对诉讼、执行后果有合理的预测,减少胜诉或败诉后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审判部门要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把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落到实处,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不了的案件,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不判,久拖不决。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扩大法院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等各个层面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素质。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以培养广大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司法能力。组织开展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深入开展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集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五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涉法涉诉信访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涉诉信访通报工作的规定》、《涉诉信访约期接谈的规定》、《大力推行多元机制化解涉诉信访若干问题的意见》、《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五项制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以群众观念统揽信访工作有关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对推动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意义重大。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大信访观念,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分工明确,上下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形成信访风险评估人人有责的大局观念,提高办案人员的风险评估意识,做到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高度重视信访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信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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