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销行为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三无”香菇引发的涉农经济纠纷,通过依法判决,在消费领域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农经销行为,降低农民种植生产风险,进一步保证农业生产安全。
张先生从某服务部购买注册商标为“菇王牌”的食用菌栽培菌种一千斤,并找人接种一万袋,热火朝天开始香菇种植事业,日复一日,悉心照料,谁曾想别人家的香菇都长势喜人,自己家的却“营养不良”,大部分香菇不出菇,极个别出菇的香菇质薄脚长,无法作为商品菇出售。张先生与服务部经营者杨女士联系,杨女士未到现场查看,张先生一怒之下将服务部和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菌种款并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依据张先生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张先生的损失数额出具评估意见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部销售给张先生的菌种属“三无”产品,无法对其销售的菌种质量负责,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故判决服务部对张先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本案中,服务部供给张先生的菌种,无品种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栽培期等内容的标签和质量合格证,无法确定供给的菌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张先生所适用的种植条件,菌种是否超出有效栽培期等问题,该服务部也未及时对张先生的栽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而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服务部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