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宝法院阳店人民法庭依法办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马某与妻子基于身体肥胖等原因,在网上发现王某宣传减肥产品及联系方式,经了解,在王某处购买四盒减肥产品,每盒500元,共计2000元。马某按照说明服用减肥药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头晕、胸闷等症状。
马某对照产品外包装显示的主要成分、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行查询,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经过期,后直接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得知该产品仿冒某生物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马某一气之下,将卖方王某诉至灵宝法院。
阳店法庭受理该案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损失20800元,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某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马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基于王某的行为解除合同。故王某向马某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希望减肥人士审慎购买减肥药品,提高甄别意识,不轻信虚假减肥广告,不购买“三无产品”,一旦服用保健品、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后,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在该类产品中发现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违禁药品,应该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