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12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成功调结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通过法官判后答疑,使本欲提起上诉的被告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恒顺”、“金山牌”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王建民是渑池县新市场南三排“诚信干鲜调味商行”的个体经营户。2010年4月6日,因涉嫌经营假冒恒顺香醋,被渑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并被处以罚款。原告随即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隧判决王建民赔偿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宣判后,王建民不服,情绪非常激烈,认为自已不构成侵权,并欲提起上诉。在提交上诉状之际,民一庭承办法官及庭长耐心给王建民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了其一直纠结难以认同的构成侵权的过错行为之所在,并给其解答了相关的疑问。最终使王建民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并主动将判决确定的赔付数额连同诉讼费2600元一并交到法院。至此,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因法院公正的判决和及时的判后答疑,最终得到了园满的解决,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